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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保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0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患者基础信息登记
  患者基础信息登记是医疗费用结算、清算的重要依据。
  (一)确诊和疑似患者基础信息登记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收治入院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标准的确诊、疑似患者,应专门建立患者基础信息登记台账。
  (二)医学观察人员基础信息登记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的要求,对在本院集中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应专门建立医学观察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台账。   二、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
  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诊断标准确定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按照诊疗方案包括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通过足额拨付医保预付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不受影响,患者出院时按照参保类别综合保障政策进行结算。
  (一)本地参保患者
  本地参保患者出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出即报。
  1.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按照参保类别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补助,下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在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结算平台即时结算的,应通过手工结算即出即报。
  2.患者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结果,填写《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1,下同),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各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就医地各市州制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补偿凭证)、出院结算发票和《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及时报送就医地医保部门,就医地医保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作为患者出院结算的依据,疫情结束以后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二)异地参保患者
  1.已备案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
  (1)已备案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类别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规定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参保地医保部门认定回传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结果填写《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各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就医地各市州制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补偿凭证)、出院结算发票和《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及时报送就医地医保部门,就医地医保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作为患者出院结算的依据,疫情结束以后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2.跨省异地参保患者和未备案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
  跨省异地参保患者和因各种原因未备案或无法实现平台直接结算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先挂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挂账明细台账》(附件2),疫情结束以后由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三)未参保患者
  1.未参保患者在2020年度延长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确认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就医地医保部门报送《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项目金额为零),就医地医保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作为患者出院结算的依据,疫情结束以后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三、医学观察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一)在医学观察期间,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本地参保患者或异地参保患者或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要求进行结算,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就医地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二)对于医学观察期结束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的医保门诊、住院政策予以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和未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各市州制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学观察人员本地参保或异地参保或未参保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确诊或疑似患者资料填报要求,及时向就医地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清算资料,就医地医保部门初审后,报就医地财政部门审核,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四、相关要求
  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政策和结算、清算办法,确保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患者救治。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州相关结算规定积极做好疫情期间出院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在疫情结束以后,各市州统一组织统筹地区内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全省统一组织省内跨统筹地区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全国统一组织跨省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各市州对结算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
  省医保局联系人:刘玮 白改玲
  联系电话:0931-8127058 0931-8127102
  邮  箱:13933350@qq.com 306448600@qq.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马霞瑞
  联系电话:0931-8891314
  邮  箱:382599289@qq.com
  附件1: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申报表

  附件2: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挂账明细台账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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