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面向全市各族群众征集线索通告
- 制定机关: 乌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2.01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乌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面向全市各族群众征集线索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地委有关会议精神,坚决杜绝出现人群 交叉感染、医护人员感染及群体性感染等情况的发生,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防止疫情传入、扩散和蔓延,坚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乌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从即日起面向全市各族群众广泛征集以下线索:
1、从湖北(特别是武汉)到乌苏未登记人员;
2、与湖北(特别是武汉)来乌苏人员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人员;
3、自己去湖北(特别是武汉)返回乌苏人员;
4、与湖北(特别是武汉)人员共同居住人员;
5、与湖北(特别是武汉)人员共同聚餐人员;
6、与湖北(特别是武汉)人员共同工作人员;
7、与湖北(特别是武汉)人员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8、疑似感染人员;
9、居家隔离擅自外出活动人员;
10、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无防护措施近距离接触人员。
以上人员请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对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予立案追诉。
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线索,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人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制造谣言、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现将相关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举报电话:0992-8865110、8865120
举报地址:乌苏市政大楼7楼西侧疫情防控指挥部
特此通告!
乌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