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护工作的相关安排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护工作的相关安排
(2020年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根据1月26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将市中级法院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安排如下:

  1.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院党组决定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张忠月任组长,贾瑞梧、张军、海淑梅、王辉、吴秀峰、任立生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贾瑞梧任主任,张军、吴秀峰为副主任,政治部、行政处、办公室、法警队为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疫情防护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正月初十)上班。办公室将下发新的假期值班值宿安排,请相关带班领导和值班值宿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值宿工作。   3.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原则,我院近期将不举办人员集聚型活动,取消原计划召开的2020年警示教育周动员大会,全院干警要按照监察室下发的警示教育周工作安排进行自学。疫情期间,非特殊情况,各部门不要安排干警出差。   4.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接待联系当事人、开展财产查控、进行委托鉴定等工作,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   5.凡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开庭审理。对已安排好开庭日期的案件,要提前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进行告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应当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并在我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6.行政处协调物业公司做好我院机关楼的集中清理和消毒工作,增加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公共设施的擦拭消毒频率,做好垃圾表面的消毒处理,在垃圾集中收集区和周边加大消毒频次。食堂做好肉类食品加工和每日餐后碗筷消毒工作,采购和后厨人员严格避免接触活禽,确保食堂卫生安全。   7.在诉讼服务大厅工作的立案、信访、鉴定、安检等人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工作人员,行政处将统一配发口罩等防护设备。   8.我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和东侧门卫设置红外测温仪测量体温,如发现体测异常的,建议当事人延后办理诉讼案件等相关事宜。法警支队要提前做好体温监测异常的当事人拒不配合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9.干警要做好个人防护,在上、下班出入人群密集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勤洗澡,做好室内通风和清洁消毒。   10.各部门负责人要将我院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安排迅速传达到每一名干警,及时做好问题反馈,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全院干警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随时接收院里的统一工作安排。   11.干警在假日期间如有同疫区人员接触的,要主动向社区报告并接受地方相关安排。如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要向政治部报告,可事后销假。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