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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惠医保发〔2023〕2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宣教文卫办,市、县(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惠医保发〔2023〕3号)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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