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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
(南医保发(2020)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新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零售药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扩大疫情摸排覆盖面,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7日起,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报告范围
  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情况,“退烧药”是指适应症含“发热”内容的药品。   二、工作要求
  (一)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药”时,需实名登记购买人,并详细记录购买人以下信息:身份证号、现住址、手机号、有无武汉接触史、所购药品名称等。
  (二)对所有购买“退烧药”的人员,零售药店必须为其测量体温,同时在登记中备注好发热人员本人购药、为发热人员代购药品、备药等情况。
  (三)零售药店应在详细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后,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以最快方式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社区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各零售药店需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营业人员,确保登记、实施到位;印制宣传告知单,并发放给购买“退烧药”的人员;并对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保密。
  (二)登记报告工作结束时间将视疫情控制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登记信息,请零售药店务必严格落实“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附件:“退烧药”销售登记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附件
  (***药店)“退烧药”销售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手机号

有无武汉接触史

所购药品名称

自用/代购/备药

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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