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市监稽查〔2020〕69号
- 公布日期:2020.02.11
- 施行日期:2020.0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违法处理 疫情防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市监稽查〔2020〕6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称“各业务指导单位”)不断明确业务工作规范,各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以下称“各执法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取得工作实效。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稽〔2020〕29号)的要求,进一步有效打击和整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遏制疫病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市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就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围绕线上和线下,针对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商品质量抽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 工作重点
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要求,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市局反垄断办负责组织指导);
(二)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市药监局、市局产品监督处负责组织指导);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市局产品监督处负责组织指导);
(四)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市局产品监督处、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指导);
(五)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的行为(市局产品监督处负责组织指导);
(六)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市局产品监督处、认证处负责组织指导);
(七)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的行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业务指导);
(八)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局竞争处负责组织指导);
(九)虚假广告行为(市局广告处负责组织指导);
(十)防护产品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直播等渠道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和网络交易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市局网监处负责组织指导)。 工作要求
(一)协作配合,形成联合工作机制。依托“联合双打行动”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网信、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业务研判,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业务指导单位分别负责,市局稽查处协同)。
(二)落实责任,加强执法督查督办。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各执法单位的业务指导以及对区域性、行业性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及时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下发违法线索的核查等工作任务;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对专项行动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厉问责(市局稽查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市局执法总队配合)。
(三)畅通渠道,加强举报分析跟踪。充分发挥12315热线作为专项行动举报受理热线的作用,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加强对举报线索的专项归集和办理进度的跟踪,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处理(市局消保处牵头,市局竞争处、投诉举报中心配合)。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主动开展宣传,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不实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各单位要积极提供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对违法的企业要及时公开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企业要进行信用约束(市局新闻处、信用处分别牵头,各业务指导单位、各执法单位配合)。
(五)专人负责,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业务指导单位、各执法单位要指定专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自发文之日起,每日10时前,各业务指导单位、各执法单位稽查机构要将前一日工作要情报市局稽查处,各执法单位稽查机构将截至前一日的《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局稽查处。每日12时前,市局稽查处将前一日工作要情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抄送市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稽查处牵头,各业务指导单位、各执法单位配合落实)。
附件:1.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联络人员表
2.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
附件1
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联络人员表
业务指导单位 或执法单位名称 | 专门负责同志 | 联系方式 | 专门联络员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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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各业务指导单位、各执法单位均需指定专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专门负责同志应当是副处级以上负责人。
工作要求: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每日10时前向市局执法稽查处报送前一日工作要情;报送电邮名称统一为:某月某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战疫”专项行动每日要情,报送内容包括:某区市场监管局“战疫”专项行动每日要情(建议统一用此名称,包括不限于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情况)。不明事项及时联系。
联 系 人:周 琦 64220000×2285 15921319062;吕春芬 64220000×2280 15201700659;
范宇翔 64220000×2289 18918253991;温凌雁 64220000×2287 15921672207。
传真:54661002。
附件2
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及电话手机: | |||
项 目 | 累计数据(原则上自1月20日始,各地可视实际情况溯及至疫情始发应对之时) | ||||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累计 |
| 检查经营者数 (户/人)累计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件)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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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日数 |
| 其中:当日数 |
| 其中:当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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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口罩 (万只)累计 |
| 查获其他防护用品 (件)累计 |
| 查获消杀用品货值 (万元)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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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日数 |
| 其中:当日数 |
| 其中:当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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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情况 | 查办案件(件) (包括立案和简易案件) | 其中:立案(件) | 罚没(万元) | 案值(万元) | 备注 |
价格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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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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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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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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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资质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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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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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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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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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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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除特别说明外均为累计数。2.查获包括查封扣押、没收或随案移送数,但类别转化不重复计算。
报送要求:各区市场监管部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查处情况报市局稽查处。不明事项及时联系。
联 系 人:周 琦 64220000×2285 15921319062;吕春芬 64220000×2280 15201700659;
范宇翔 64220000×2289 18918253991;温凌雁 64220000×2287 15921672207。传真:546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