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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0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

  为重启我市会展业工作,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现状,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展会补助力度
  对原计划于2020年2-6月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可重新举办的展会主办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资金标准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   二、提高展会招揽奖励标准
  对符合《管理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鼓励其做好展会重振工作,在原有的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   三、给予场馆场租资助
  在疫情期间举办、且符合《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条件的展会, 给予主办方每平方米 3 元的场馆场租资助,单个展会场租资助不超过20万元。场租资助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管理办法》申报资金补 助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四、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疫情期间举办的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每场给予主办方5万元的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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