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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丰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支持
  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厂房、人员、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对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及为其提供空间、物业等支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对营业执照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优先受理、现场指导、一站式办理的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
  对符合《丰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等政策的重点企业,开展2019年政策资金网上申报,简化政策奖励申领程序,加快完成资金拨付,缓解企业运营压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丰台园管委、区金融办)   四、缓解企业信贷压力
  主动为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精准对接金融机构,协调专项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疫情期间未能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且符合丰台区产业发展方向、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企业,鼓励区内银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给予贷款金额1.5个百分点的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区政府性担保机构推出“抗疫贷”产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帮助企业续贷,并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五、降低企业物业成本
  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内区属直管公房、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商务楼宇,为符合丰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按2、3月份减免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商务部门认定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为入驻中小微租户减免租金的,按2、3月份减免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房管中心、区国资委、丰台园管委、丽泽商务区管委、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务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平台
  对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给予孵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信息化局)   七、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技术与产品创新
  丰台区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支持。对在丰台区转化落地的新冠肺炎预防、检测、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科研项目以及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应用于疫情防控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优先给予科技成果转化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1.1个百分点担保和评审费用。为防疫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在区内优先提供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区科技信息化局)   八、支持生活必需品保供、储备企业稳定运营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商务部门认定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较大规模的商业经营主体,视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50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九、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拓展网络招聘渠道,充分利用丰台区“人人就业网”发布岗位信息,搭建用工服务交流平台,保障企业用工稳定。落实北京市疫情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根据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增长情况,给予企业适度资金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采用线上、预约等“零见面”方式为受疫情影响产生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除外),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除经各相关部门认定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外,享受以上措施的企业应在丰台区注册纳税纳统。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贴支持资金。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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