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 制定机关: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05
- 施行日期:2020.0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2020年2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委行政复议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邮编210013,咨询电话:025-83392519。 对申请人因疫情正在隔离、治疗,或者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等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 对确需现场办理行政复议申请和阅卷的当事人,请提前与行政复议机构电话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以缩短减少公共场所逗留时间。到场办理人员应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体温异常的,应先行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