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静府办发〔201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行动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抚恤和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演练
  7.3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 (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现肺鼠疫病例;
  ②本市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本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⑥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②本市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④本市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⑦本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⑧本市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本市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②本市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③在本市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④本市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本市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区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区一个街道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②本区一个街道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区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1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事故,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静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局承办。
  2.3.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区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与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本区医疗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府外事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区发改委、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6)区科委。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与疫苗研发、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公安静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8)区民政局。组织社区(街道)开展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纳入医疗救助的政策范围;做好对区域内救灾募捐活动的监管工作。
  (9)区人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政策的工作。
  (10)区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1)食药监静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
  (12)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13)区建交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
  (14)区文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加强对应急处置、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
  (15)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和志愿者开展现场初级救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救助。
  (16)区爱卫办。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发动群众清除蚊蝇孳生场所、消除蚊蝇鼠蟑等虫害;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做好应急资源调度、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规章制订以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发生在我区的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提请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 专家机构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区、本市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 专业技术机构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样本采集。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根据需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请技术支持和指导。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区疫情报告、医疗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根据需要提请市卫生监督所提供业务指导。
  3.1 信息监测
  3.1.1 本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对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 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区应急委可组织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的警告,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知识;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权限,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医疗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4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及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部门。
  ④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⑤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 报告时限及要求
  (1)一旦本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应急办、区卫生局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2)区应急办、区卫生局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卫生局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卫生局在接报后立即向区应急办、市卫生局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市卫生局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逐级审核、确认,并进行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负责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方案,并搞好网络直报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应急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在接到其他区县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 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搞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区卫生局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区应急委和市卫生局报告。
  根据需要,区卫生局可提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区应急委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区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控制疫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区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交通卫生检疫。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7)发布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8)组织群防群控。督促街道、居委会协助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搞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监督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本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市卫生局的督导。
  (5)通报信息。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本区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于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3.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报告信息。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分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国际交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主动与其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交流。
  (5)制定技术方案。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下,根据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本区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区有关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 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 其他区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根据事发区县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区县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要根据需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组织专家对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5.2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5.4 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区政府宣传部门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新闻办人员要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区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应急委和区卫生局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区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联系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医疗救护机构、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建成覆盖全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组织本区医疗救护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加入市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1)医疗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院前急救体系,依托综合医院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根据专业特点建立专业急救医疗站,搞好院前和院内急救的衔接。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以市公共卫生中心、本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科为传染病主要救治机构。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上海市核化救治医疗卫生需要,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全市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区卫生局选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作为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进行相应的培训、演练。
  6.1.6 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3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卫生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 通信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市通信管理局对本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 交通保障
  区应急委要协助配合市交通港口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
  区卫生局要组织落实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应急业务用车,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6.6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公安静安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需要时,提请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援和配合。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演练
  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7.3 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4)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5)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8.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