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防疫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防疫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京政发〔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确保本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疫情防控措施监督检查时行使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临时管控措施。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仍继续行使相关权力,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衔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空白或重复执法,共同做好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