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0〕20号
- 公布日期:2020.03.26
- 施行日期:2020.03.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新医保〔202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整体战、阻击战,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双清零”。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保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
(一)确诊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1号),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人社局、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20〕19号),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
(二)疑似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4号),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人社局、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20〕19号),对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诊和疑似患者及无症状感染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全部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将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台账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统一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报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关于异地就医和未参保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
(一)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做好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台账,医保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报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二)未参保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未参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台账,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视情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报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各地(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实际发生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个人负担费用情况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作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依据。 关于新冠肺炎筛查、诊断、鉴别诊断、康复治疗等费用
(一)新冠肺炎筛查、诊断、鉴别诊断费用。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以及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实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产生的用于筛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新冠状肺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视情予以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对财政部门已做过拨款安排的不得重复收费。
(二)康复治疗费用。对出院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康复期血浆捐献者、无症状感染者实施4周康复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分割清楚非治疗新冠肺炎费用的,可一并按照新冠肺炎医疗保障特殊政策进行结算。 关于新增项目和药品的费用
(一)新增的核酸及血清学检测等项目,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立项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明确价格政策。
(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实验室检查中增加的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和在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中增加免疫治疗并推荐试用的托珠单抗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切实做好结算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关口前移”,做好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确保结算数据真实准确,可验证,可追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和预算调整程序,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各地医保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欺诈骗保现象的发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3月26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