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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社会参与,快速反应。   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负责重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公共交通的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管理科科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组织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协调中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汕头销售公司、中海油汕头销售公司和汕头供电局等单位分别组织成品油、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财政局:按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市政府批准的规定拨付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市人民政府并指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加气站管理。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公共交通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次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产生,依法组织较大和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中生活困难家庭受伤的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用水供给应急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2.4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成立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掌握本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各公共交通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6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各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成立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5个工作组,相互配合,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1 现场抢险组
  现场抢险组组长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应急抢险机构、公共交通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6.2 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6.3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警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6.4 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与救援的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经信、国资、水务、民政、气象、安监部门及公共交通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用水用电和燃料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6.5 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加救援的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7 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及运营专家、城市建设与管理专家、化工及民爆专家、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专家、医疗救护专家、卫生防疫专家、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派,对突发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1 预防及信息监测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 预警级别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1)Ⅰ级(红色)
  可能造成设区城市公共交通瘫痪,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可能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2)Ⅱ级(橙色)
  可能造成设区城市部分公共交通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Ⅲ级(黄色)
  可能造成设区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造成影响。
  (4)Ⅳ级(蓝色)
  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
  3.3预警预防行动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分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1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Ⅱ级(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较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4)Ⅳ级(一般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4.2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2 Ⅳ级响应。由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响应。   4.5 响应行动
  4.5.1 发生Ⅰ、Ⅱ、Ⅲ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及时开通与各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传达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2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5.3 发生Ⅳ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开展工作。
  4.5.4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5.5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6 发生Ⅰ、Ⅱ、Ⅲ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报告。
  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快报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6 应急支援
  当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7 新闻发布
  Ⅰ、Ⅱ、Ⅲ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对Ⅰ、Ⅱ、Ⅲ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程度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1 总结评价
  5.1.1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 调查报告
  Ⅰ、Ⅱ、Ⅲ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1 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市应急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市人民政府、下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共交通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6.4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7.1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名词术语
  8.1.1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指公共汽车。
  8.1.2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员伤亡事件,因特殊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8.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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