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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渠道畅通、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号)及《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现就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热带风暴、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4.5级以上5级以下或有强烈震感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3-5人的安全事故;死亡5-7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下,或遇险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治安灾难事故、中毒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安全事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30人左右)。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正在蔓延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较为严重的水旱灾害;强热带风暴、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5级以上6级以下,或不到6级但有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死亡8-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上,或遇险人数6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较大安全事故、较大治安、灾害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10人以上中毒的较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动物疫情;发生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城市30人以上、农村50人以上,或不足上述人数但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哄抢事件;涉及50人以上或虽不足50人但影响较大的其他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中断交通运输的较大事件;有进省赴京上访苗头和倾向的较大动态情况。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渗透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民族分裂活动。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的杀人、爆炸、纵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案件,劫持轮船、民用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抢劫、盗窃案件和重大走私案件;涉及1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件,外国人偷渡案件或中外合作破获的非法移民案件;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或武装贩毒案件;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较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较大涉外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6级以上7级以下,或不到6级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重大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事故;一次有3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难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30人以上中毒的重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动物疫情;一次发生5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者学校内发生的,一次3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的重大事件;有赴京上访苗头和倾向的重大动态情况。影响重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分裂活动等。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案件,劫持轮船、民用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0人以上伤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5人以上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件、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涉及2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重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重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涉外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受害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7级以上,或虽不到7级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特别重大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失踪)的重大险情;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各类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治安灾难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50人以上中毒的特别重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者学校内发生的,一次5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特别重大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影响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的特别重大事件;有赴京上访的特别重大动态情况。影响特别重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特别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特别重大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特别重大分裂活动等。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案件,劫持轮船、民用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0人以上伤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抢劫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5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20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值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件、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面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涉及5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特别重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特别重大涉外事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对发生的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都要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五)除涉密信息外,一般应同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网络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发生在我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
  (三)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依据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建立严格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报告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信息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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