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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长沙海关公告
(2020年第2号)


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全力保障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已开通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物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实施快速验放。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凭药监局等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要求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办理通关手续时,凭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杨  柳 长沙海关综合业务处 18008456193;
  曾群策 长沙海关关税处     18008456383;
  张弘雷 长沙海关口岸监管处  18975875855;
  文  成 长沙黄花机场海关    18008456279。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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