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0]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助力市场主体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巩固复工复产持续向好形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有关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条件的,在免征期内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直接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办理退税。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后续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要持续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应对。要加快完善政策咨询、服务机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打通信息堵点,扫清信息盲区,确保减免政策在全省落地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