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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山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就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特此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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