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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有关事宜的通告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要求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其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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