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人社发〔2022〕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在抗击疫情中体现人社担当作为,现就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照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继续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现行费率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0.56%、0.8%、0.96%、1.2%、1.6%、1.92%、2%执行。以建筑项目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缴费费率按0.72%执行。上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定延长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若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补助金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履行相关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2022年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再补办相关缴费手续,缓缴期间到龄退休、转移接续的采用“缴一办一”方式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后,可以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加强对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的关心关爱   (四)开辟工伤“绿色通道”。凡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工作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确诊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志愿者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被感染确诊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允许基层快递网点、志愿者组织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为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等相关工作人员撑起工伤“保护伞”。   (五)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时审批、足额发放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卫生防疫津贴审批发放;按规定及时核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内部分配时,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六)加大职称考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全国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为当年国家合格线标准每科目降低5分。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参评,职称评审实行倾斜,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通过率。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七)简化医护人员招聘程序。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防疫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   (八)对疫情防控相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倾斜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事业单位2022年度考核在原考核文件规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基础上,可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再单列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优秀比例最高可占参加总人数的30%。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岗位等级晋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时,各单位应重点推荐,且不受推荐比例限制。
  三、全方位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九)全力服务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以及医疗检测机构,优先发布用工信息,组织行业线上专场招聘会,尽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十)着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加强对疫情期间求职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的“311”就业服务,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确保服务力度不减、服务精度提升、服务质效提档。对于零就业家庭严格实行“三级响应”标准化服务,发现一户、即时清零一户。对我市2022年6月前到期的见习单位延长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提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一)确保疫情期间就业服务不断线。全市各级公共就业部门要制定就业政策清单,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广泛发布。加强岗位收集和发布力度,依托各类平台开展线上供需对接和就业服务,确保疫情期间“线上招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掉线”。尽快在“我的长沙”APP推出“我要找工作”栏目,拓宽供需对接渠道。   (十二)支持企业共享用工。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企业可在长株潭人力资源网(www.cztrlzy.cn)企业共享用工模块上,进行共享用工信息发布和查询。   (十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培训和工学一体培训。疫情期间,企业可将40%的理论课程全部采取线上进行,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快递、餐饮、酒店等行业以及新业态、新经济方面的新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劳动者实现更全面、更稳定就业,帮助企业用工稳岗。   (十四)做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重点监测经济运行和当前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继续抓好就业失业情况监测和就业形势会商,密切关注就业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和裁员情况,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回流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四、全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十五)保障确诊及隔离人员合法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工资待遇。妥善处理有关劳动合同。对依法实施隔离以及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十六)加强对企业的劳动关系指导。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开展协商,相互体谅、共渡难关。利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通过劳动保障协管员、劳资管理员微信交流群等方式,加强对用工密集的建筑领域、加工制造领域企业在线用工指导。对企业突发的较大规模的社保、工资等劳动保障纠纷,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作为,尽早介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指导,促进纠纷化解。   (十七)开展柔性执法促进和谐。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行“先行调解”,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劳资纠纷,调解不成再立案处理。对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立案调查的案件,可延长调查时限和限期改正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案件调查,待企业复工复产后恢复调查,并做好举报投诉人的解释工作。
  五、着力优化人社服务流程   (十八)人社服务更便捷。对参保登记、失业金申领等高频人社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方式,可在“长沙人社”APP、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上办理。对确实需要来现场的,开通24小时网上预约与错峰办理。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免排队快速办理。   (十九)社保服务更贴心。优化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网上、掌上办事渠道,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在“长沙人社”APP、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上自助完成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疫情期间可以延缓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但应自疫情风险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补办。疫情至补办期间的养老金不受影响。   (二十)考试服务更优化。大力推行证书邮寄服务,及时通过“长沙人社”官网官微发布相关资讯,倡导考生网上申请证书邮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做好减免考务费工作。及时受理和回复关于公务员招录考试推迟及相关资格考试报名等热点问题,并在确定考试时间后,通过网站公布、短信精准发送等手段,及时通知考生。
  上述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2年4月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