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怠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呈现蔓延趋势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三)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重大疫情特征,即突发性、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情的流行病学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三、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重大疫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人、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1.1级(红色)预警:本市暴发或流行以下疫情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县(市)、区扩散的,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的,
  (3)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在本市形成传播和流行的。
  2.Ⅱ级(橙色)预警:重大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具体如下: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趋势的,腺鼠疫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县(市)、区扩散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3)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两个县(市)、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6)其它地区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人本市的。
  3.Ⅱ级(黄色)预警:已检出原发性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其它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或重大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具体如下: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的,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趋势的,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3)一个县(市)、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苗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5)周边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有传人本市重大危险的。
  4.IV级(蓝色)预警:在上述预警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装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报告
  重大疫情发生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情凋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达到黄色预警时,市卫生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I级和I级预警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Ⅱ级和Ⅳ级预警疫情时,由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大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部门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五、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指示,布置、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在应急阶段,全面指挥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防病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随时掌握各种重大疫情的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根据疫情预测结果,确定防控重点和目标,
  3.组织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的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
  4.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5.在重大疫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灾情:
  6.与现场防、控、治各专业组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7.审查重大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内容,
  8.组织重大疫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9.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三)各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2)组建防控应急技术队伍,
  (3)开展各种重大疫情的日常监测、预报,
  (4)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5)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6)组织专家对重大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7)负责重大疫情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8)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9)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10)加强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能力建设;
  (11)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
  2.公安部门职责
  (1)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3.财政部门职责.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大疫情防、控、治专项经费,筹集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经费。
  4.发改委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晶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民政部门职责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6.交通部门职责
  (1)制定重大疫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防病工作交通顺畅,保证防病物资的及时运送;
  (2)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我市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新闻单位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三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宜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8.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六、监测与控制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四级监测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级);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各监测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四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本市所有二、三级综合医院为重大疫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i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重大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病例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专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启动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病人救治
  对于诊断明确的重大疫情病例,要及时进行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
  (二)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三)病情动态报告
  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储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所需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驻平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预案制本单位重大疫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二)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
  (三)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职务由其替任人员担任。
  (四)在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