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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细则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方便企业联系,各相关责任单位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全文如下,现将相关联系电话予以公告。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4日

  市经信局实施细则

  1、统筹协调铜政秘〔2020〕4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2、督促经信系统认定的各创业基地做好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工作(已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创业基地房租优惠的通知铜经信中小企函〔2020〕11号)
  3、牵头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协调工作(已制定铜陵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工作实施意见,另文下发)
  市经信局相关科室联系人、电话
  中小企业局 夏登旭 副局长 2815989
  中小企业局 张 伟 副局长 2818757
  经济运行处 李 强 处 长 2836095
  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应对
  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实施办法

  一、工作分工
  土地使用税补贴工作,由县区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县区经信局负责接收企业申请,联合本级税务局、财政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税补贴条件。
  (二)财政局负责兑付补贴资金。   二、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申请,提交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填报《土地使用税补贴资金申请表》并盖企业公章;
  (二)县区经信局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联合本级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审核;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局提交企业缴纳2020年一季度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兑付补贴资金。   三、企业申报土地使用税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税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一)企业申报: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31日
  (二)补贴资金兑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凭企业缴纳2020年一季度土地使用税的时间,分二个时间段申请补贴资金:
  1、按季缴纳的,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4月30日;
  2、按半年缴纳的,申请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7月31日。   五、其他说明
  铜官区、郊区由市级统一执行;义安区、经开区、枞阳县按本细则自行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市经信局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2818757
  市财政局联系人:代维 联系电话:2129072
  市税务局联系人:吴博 联系电话:288051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细则

  1.全面排查近期贷款到期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一季度到期的企业贷款列出清单,梳理企业受疫情影响可能性,通过现场、非现场结合的方式逐户沟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2.采取合理方式帮助受困企业化解到期还款问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信贷重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3.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成本。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等活动,对生产销售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困实体小微企业,为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发放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不低于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下浮1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落实情况纳入2020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4.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民生保障、种养殖业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
  5.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铜陵分行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安排专项信贷规模支持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争取对我市防疫相关企业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推动铜陵农商行、皖江农商行、枞阳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6.积极做好受疫影响个人信贷还款安排调整。建立已发生逾期客户的分类处理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7.优化政策性担保机构融资增信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一季度担保到期的企业列出清单,主动对接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采取灵活方式给予增信支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8.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稳定器”功能。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
  联 系 人:胡雨涵 地方金融监管科科长
  联系电话:5323693
  铜陵银保监分局实施细则
  一、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
  1.按月监测辖内各银行机构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对投放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约谈、走访、通报等形式进行督促。(责任部门:统信科)
  2.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不作为银行机构内部考核扣分因素。(责任部门:各银行监管科)
  3.指导和督促银行加大排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时报送相关名单,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责任部门:各银行监管科)
  密切关注投诉、信访、举报中有关情况并及时转办。(责任部门:统信科)
  4.引导推动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部门:统信科)
  5.要求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责任部门:大型银行监管科)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6.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开展好银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收费核查“回头看”工作。推动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零容忍”。(责任部门:统信科牵头协调、各银行监管科积极督促)
  7.积极配合人行、地方金融管理局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压降工作。要求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部门:统信科)   三、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8.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责任部门:保险科)
  9.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求相关保险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部门:保险科)   四、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
  10.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情况影响以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部门:统信科牵头、市银行业协会积极落实)   五、其他
  11.本实施要点配套《意见》执行,执行期暂定到4月底,由统信科会同有关科室进行政策解释。
  具体经办科室:统信科
  科室负责人:陈宝平
  联系电话:2805123
  市人社局实施细则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享受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属于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企业裁员率低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二)返还标准:失业保险费返还按照企业2019年度本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计算。义安区、枞阳县企业按60%计算。
  (三)申报: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服务大厅进入“失业保险费返还”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审核和发放: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下载、填写确认书,提交至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市人社局收到企业书面确认书并审核、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二、重点(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对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困难)企业。企业须依法参保,符合产业结构政策和环保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或“僵尸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申报:省重点(困难)企业以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认定市重点(困难)企业,由企业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 企业概况: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类型,企业性质;2. 企业人数:社会保险参保、缴纳费用情况;3. 目前企业困难的具体原因及应对困难的具体措施等。
  (四)审核和发放: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资、税务、海关、工会等部门,根据企业受困原因、发展前景和对本市就业影响程度等因素,研究提出市重点(困难)企业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资金发放程序同失业保险费返还。   三、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与认定:企业向辖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辖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市人社局会同市经信、财政等部门进行认定。
  (三)审核和发放: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用工扶持补助
  (一)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1.享受对象及条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安徽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2.补助标准: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企业新录用员工补助
  1.享受对象及条件:我市用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在政策享受期内一次性办理录用外来(含枞阳县)务工人员不低于10名,且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企业用工补助。其他企业新录用员工补助仍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人社秘〔2019〕123 号)执行。
  2.补助标准:按 5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批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贫困地区、行蓄洪区、皖北等地区人员,在同一地区初次引进来铜就业人数20人以上不满50人、50人以上的,另按2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
  (三)阶段性用工补助
  1.享受对象及条件:我市用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在应急时段(1~3月份)或企业因订单增加,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工院校等输送劳动者10人以上且连续工作满30天的。
  2.补助标准: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
  (四)以上补贴(补助)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市属企业向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申报;市经济开发区及各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区人社部门组织申报。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负责审核,经市人社局审批并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各辖区,辖区将配套资金合并后发放给申请对象。
  义安区、枞阳县按就业补助资金渠道自行组织申报、审核和发放。   五、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一)享受条件及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申报: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三)审核和发放:企业培训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县(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类别及期限: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申报:每月20日前通过登录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核准后次月起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审核:由市人社、税务、财政三个部门共同审核,每月底前作出核准。
  (四)办理:缓缴企业应与市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核准的缓缴企业名单,在缓缴期间按时将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待遇予以足额支付,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企业在缓缴期满后30日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枞阳县、义安区参照执行。   七、孵化基地房租补贴
  (一)享受对象:已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孵化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产权明晰;2.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孵化期不超过3年;4.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四)申报和审核:孵化基地向注册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区人社部门实行两级审核。
  (五)发放: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公示情况和申请资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枞阳县、义安区参照执行。
  牵头联系人:江永彬 联系电话:2168530
  经办科室、部门:
  失业保险费返还、重点(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联系科室: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2168525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
  联系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联系电话:2126847
  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联系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2126815
  缓缴社会保险费:
  联系部门:社保中心联系电话:5889730
  孵化基地房租补贴:
  联系科室:就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2126813
  市税务局实施细则
  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

医疗机构、社区或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证明

1份


  (三)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可代办转报。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各工作日内完成。
  联 系 人: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鲁柏林
  联系电话:2879484
  市司法局实施细则

  1.代理仲裁、诉讼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自《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由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指派律师参与处理。
  2.法律风险排查
  加强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促局等部门联系,收集排查企业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对外担保、融资并购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把脉问诊”,提出预防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法律咨询
  利用“安徽法网”网络平台,组织律师及时解答企业线上咨询。开展“法企直通车”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采取律师“坐诊”,12348法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4.强化法律宣传
  结合实际,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企业员工疫情防控法律意识。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散发传单等形式,组织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项宣传,提高管理层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增强员工依法维权意识。
  5.矛盾纠纷调解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指派律师或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调处工作。
  需要律师上门服务的企业,致电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由律师工作科协调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统一调配全市律师资源,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2837984,联系人:黄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联系电话:2837684/2833313,联系人:朱年友。
  市商务局实施细则
  一、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参加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境内外重点商品展的且已支付参展费用的,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市财政按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外境内重点商品展的且已支付参展费用的,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市财政按展位费给予50%补助。   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市贸促会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指导企业向省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   三、转发和宣传贸促会疫情相关措施,及时告知企业窗口工作模式、流程和时间等信息。实施窗口业务线上办理、不见面办理,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一般原产地证通过EMS政务免费快递邮寄到企业办理人。大力推广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申办。   四、本实施细则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市商务局从优执行。
  联系科室:贸发科
  联 系 人:洪 骊
  联系电话:2833858
  市贸促会实施细则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省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
  我市企业可直接邮寄安徽省贸促会办理,附收件信息,电话确认,办好回寄。
  安徽省贸促会:
  联系人:吕艳 李文
  电话:0551-62999710, 62999713
  企业QQ交流群:652301817
  快递邮寄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区1楼一号大厅贸促会窗口
  铜陵市贸促会:
  联系人:高 蓉
  联系电话:5858036
  中国贸促会:
  联系人:张瀚蓉、陈垚、高丽超
  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
  中国贸促会微信公众号:CCPITdingyuehao
  中国贸促会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
  咨询时间:每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00-17:00
  热线电话:010-88075529、010-88075547、010-88075549
  电子邮箱:flb@ccpit.org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词范本及提交材料:
  (一)范本一:
  1.证词:
  兹证明:依据XXX(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XX证明(文件名称),X(某地)于2020年X月X日--2020年X月X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情况属实。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ccording to XX certificate issued by XXX, X was influenced by the pneumonia infected by the novel coronavirus from X(月)X(日),2020 to X(月)X(日),2020.The situation is true.
  2.企业需提交材料
  (1)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企业通知客户的书面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疫情影响期间的确定,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疫情期间出证的,截至日期为出证当日。疫情结束后出证的,以疫情实际截至日期为准。)
  (二)范本二:
  1.证词
  兹证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ccording to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extension of the Spring Festival holiday in 2020”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Spring Festival holiday in 2020 will be extended to February 2 (Sunday, the ninth day of the first lunar month), and work will start on February 3 (Monday).
  2.企业需提交材料
  (1)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2)企业通知客户的书面证明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实施细则
  一、充分发挥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作用,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一律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问题办理平台统一分办处理,市民促局明确专人收办转办,并建立县区、部门限时回复和反馈机制,及时在平台反馈回复,确保问题及时高效办理。   二、发挥经济“110”──企业服务热线电话5851111作用,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市民促局统一调配人员力量,建立全员轮流值班工作机制,确保热线电话保持通畅,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实时登记处理,能当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企业反映的重要事项及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做到第一时间汇总分析,分清轻重缓急及时上报,协调解决。
  政策解答科室:市民促局协调服务科,
  负责人:王骏,职务:科长,联系电话:5111000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1.入驻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直接给予3个月的房租减免。
  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部门将在2020年科技孵化资金中给予政策优先支持。
  政策解答科室:市科技局创业中心
  负 责 人:方 凯
  职 务:副主任
  联系电话:5880989
  市国资委实施细则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场地租金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对承租我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免3个月。
  政策解答负责人:秦向东
  联系电话:2129073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招标采购领域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实施办法
  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1.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邀请中小微企业。为减少人群集聚,招标限额以下紧急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倡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铜公管〔2019〕85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各单位应本着便利化操作的原则,优先邀请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完善内部决策和监督程序,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2.网上商城采购优先购买中小微企业的产品。网上直购的限额标准提高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网上反向竞价的限额提高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对徽采商城已有的商品,在集中采购目录中未规定采用网上商城采购方式的,提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时,中小微企业销售的其自身制造的货物或者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优先购买。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投标及履约成本
  3.减免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人不得拒收企业以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企业投标保证金。
  4.降低履约保证金。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提倡招标采购人降低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提高中小微企业采购占比
  5.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采购人应当在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一部分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6.提高非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价格折扣。非专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给予的价格扣除比例由现有的6%提高到10%,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由现有的3%提高到5%,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7.优先办理中小微企业的合同续签申请。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到期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且采购资金已落实的,可续签不超过1年期限的采购合同,对中小微企业的续签申请应当优先办理。   四、简化招标采购交易流程
  8.开辟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单位应建立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制度,统筹采购时效和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放宽评审专家选择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或论证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由招标人通过网络在安徽省综合评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提倡选择本地专家。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
  10.优化中小微企业入库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申请加入市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的,取消提交原件的要求,一律改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11.信用处罚差异化管理。对中小微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不向信用中国等网站推送。
  12.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已在相关网站披露的中小微企业不良信息,披露期满后,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撤网转入后台管理;披露期未满但已达到最短披露期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主动与中小微企业联系,采取便利化措施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联系科室:交易管理科
  联系人:谢巍 电话:5886568
  铜陵港华燃气公司实施细则
  一、执行范围及内容:
  (1)对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且已达到量价挂钩优惠结算起点的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发改委气价优惠文件(铜价商〔2018〕18号文),并确保燃气供应;
  (2)对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且未达到量价挂钩优惠结算起点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在发改委核定的用气价格基础上均优惠0.02元/方。   二、执行期限:
  上述气价优惠执行时间: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如遇政策变化造成优惠期限调整,按最新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办部门及责任人:
  经办部门:铜陵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办责任人:龚亚彬,职务:财务总监
  联系电话:5830272
  铜陵首创水务公司实施细则
  一、执行对象
  位于铜陵市内,且由铜陵首创水务公司直接供水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执行政策
  下调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户水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优惠0.24元/立方米。   三、执行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产生的用水量执行优惠水价。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铜陵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肺炎疫情期间优惠水价申请表》(详见附件),加盖申请人和主管部门公章,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均1式2份,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服务窗口
  或铜陵首创水务公司供水服务大厅。
  2.铜陵首创水务公司在收到用户申请表等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若需材料补充和信息确认,则当场予以告知。   五、申报时间
  自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逾期未申报不予办理。   六、政策解答科室
  铜陵首创水务公司安排专人负责水价优惠政策解答相关工作:
  1.朱 萍,客服大厅副主任,5822565、5812086
  2.吴卫东,客户服务部经理,5812086
  枞阳县实施细则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朱晋局长, 电话:3211157;县市场监管局,谢咬信局长,电话:2978108;县经开区经发局,王会情局长,电话:3227110)
  2.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县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尔功董事长,电话:5756986/3251967; 县财政局,朱晋局长,电话:3211157)
  3.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朱晋局长,电话:3211157;县经开区经发局,王会情局长,电话:3227110;县经信局,姚尚龙局长,电话:32117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左根局长,电话:3218587)
  本细则执行期暂定为自细则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枞阳县遵照从优执行。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细则解释。
  铜官区实施细则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各有关单位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梳理受疫情影响,导致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企业,帮助其申报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
  2.加大“税融通”、续贷过桥等信贷业务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加大“税融通”业务支持力度。扩大续贷过桥业务规模,优化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流程。(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协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财政局)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二、加大用工支持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企业到市社保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兑现。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区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大力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重点(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做好相关补贴及时兑现工作。积极引导我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深入摸排企业用工需求,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帮助引导企业在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补办。(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积极协调港华燃气对使用其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高新区管委会、铜官建投)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等各类载体,落实相关优支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落实减免部分相关补贴审核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铜官建投)
  12.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区商务局及时协调市贸促部门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司法局)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110”(5851111)热线作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加强涉企政策申报力度,精简相关程序,线上办理审核流程。(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公共服务中心、区数据资源管理中心、区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官区遵照从优执行。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政策解答:梁潮杰
  联系电话:2201078
  市发改委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1.降低用水用气价格
  政策解答:王胜勇 市发改委价格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5833397
  2.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政策解答:倪伟光 市发改委信用办负责人
  联系电话:5880715
  市交通局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政策解答科室: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科长:韩铜生,
  办电:2861950
  市数据资源局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联 系 人:曾文斐
  联系电话:5858381
  市人行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操 伟

科 长

2893111


  义安区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责任部门

姓 名

职 务

重点解读内容

联系方式

区财政局

鲍国保

企业股股长

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等方面

8871087

区担保中心

刘先进

风险经理

担保费率按0.5%执行等方面

8871520


  郊区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1.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答,区财政局局长顾社教,电话2896811;
  2.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由金诚担保公司负责解答,总经理陈文友,电话2296636。
  市经开区落实铜政秘〔2020〕4号文件联系人
  重点解读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和担保费率按0.5%执行等方面政策。
  联 系 人:张正飞 企业服务局科员
  联系电话:26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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