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0.05.12
- 施行日期:2020.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营商环境优化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建设环保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压力,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08号)要求,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延用《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珠规建建规〔2017〕1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继续实行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制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新开工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需要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以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于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建设环保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企业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2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