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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国有房屋租金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国有房屋租金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和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经济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办﹝2021﹞752号)要求,现就有关承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南京市、扬州市范围内省级国有房屋(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标准
  2021年7月份租金减半收取,8月份租金全免。   三、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可以适当延长相应租期或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承租省属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应对疫情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关于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具体办理程序可参照2020年相关规定实施。出租单位因减免租金形成的收支缺口,通过出租单位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公用支出、统筹现有资金等渠道弥补。省属企业因租金减免形成减收的,在202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利润。10月30日前,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将租金减免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分别汇总报送相应出资人代表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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