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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沈抚新疫防指发〔2020〕1号)


  为加强沈抚新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精神,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警示全体生产经营者,从即日起高度关注全国疫情防控信息,认真执行防控要求。

  一、疫情防控期间关闭域内所有娱乐场所(KTV、酒吧、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中心、健身房及其他娱乐场所);关闭域内冰雪娱乐项目场所;关闭农村大集;禁止域内酒店、宾馆及社区、农村举办聚餐、酒席等活动(已经订餐的取消或延期举办)。   二、严禁生产经营者从外地或本地采购、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和销售活禽、不明来源动物、动物源性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合法渠道来源的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三、严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生鲜、活禽、水产品市场、餐饮服务单位、超市等经营野生动物;严禁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集市、商场超市销售活禽。   四、严禁生产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粮油肉菜蛋奶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口罩、药品、消杀用品等各类涉及疫情防控产品价格。   五、严禁借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生产经营者(特别是药店、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登记有症状消费者信息,及时报送属地社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药店和餐饮服务单位普通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一律佩戴防病毒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   七、生产经营者要做好本单位员工晨检自查工作,如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人员存在发烧、感冒、咳嗽、呼吸道症感染症状以及乏力、肌肉酸疼同时伴有肠胃反应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登记,并要求有症状人员尽快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少与或不与本单位其他人员接触。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出现症状的时间,近期是否与从武汉地区来人接触,接触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登记信息要及时报告属地社区、卫生行政部门。   八、生产经营者不得派本单位职工到武汉及周边地区采购商品或配送商品。已派往武汉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好后续处置,有症状的人员,要在武汉地区就地治疗;无症状的,回来后要立即主动去沈阳市、抚顺市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做好自我隔离留观。生产经营者要做好所派人员信息登记,并向属地社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生产经营者要监督本单位职工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用肥皂和正确的方法洗手,不随地吐痰,外出佩戴口罩,少去或不去人流密集公共场所。   十、餐饮服务单位除履行好上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外,食品加工温度必须达到要求,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区域用75%酒精等消杀用品消毒,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有条件的餐饮服务者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提示牌等,防控发热、咳嗽症状消费者进入。   十一、新区域内全体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担当。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将组成疫情防控联合执法总队开展全面检查、巡查,指导街道(经济区)疫情防控联合执法队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市场局值班电话:024-67980156。卫生部门值班电话:024-67980095。投诉举报电话:12315、88900000。
  特此通告。
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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