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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0〕1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20年3-12月份单位缴费费率为6%。
  (二)按照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份单位缴费费率为5.5%,3-6月份为4.5%,7-12月份为6%。已征收的2月份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5%的费用,参保单位可选择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三)按照个体劳动者缴费费率5%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20年2月份缴费费率为4.5%,3-6月份为3.5%,7-12月为4%,按规定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确保参保人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有关事项
  (一)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属于此次降低费率政策范围。
  (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动用结余基金等方式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三)按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企业1%、机关事业单位0.2%的费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
  (四)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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