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告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从即日起,至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对我市销售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和药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   三、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违法线索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12315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