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长住金管字〔2022〕4号
- 公布日期:2022.04.30
- 施行日期:2022.04.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字〔2022〕4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复产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单位因疫情原因造成缓缴公积金的,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
2、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继续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 )文件精神,将“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6、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7、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适当延长提取时限。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24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或者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12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停办或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为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巩固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建议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尽可能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及办理业务,通过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在线咨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