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皖发改产业〔2020〕68号)
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根据《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经研究,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方向
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具体见附件1)。 支持对象
在省内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相关研发或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产学研医联合申报。 支持措施
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 项目确定
(一)鉴于疫情防治应急要求,采取定向组织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重点企业、重点科研机构对照支持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同时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方向自荐。
(二)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立项报告格式见附件2。此次采用电子化方式推荐,即报即审。
(三)根据需要委托相应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立项报告,重点对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条件、内容等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防护物资保障任务的项目单位相关项目,优先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与实施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实施目标和支持方式等。项目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任务书组织验收,通过后兑现奖补资金。 其他事项
本支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除本措施外,省发展改革委还将充分利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傅海峰(各市联系),0551-62602740
陈文生(中央驻皖、省直单位联系),0551-62601637
电子邮箱:ahfgwcyxtc@163.com
附件:1.支持方向
2.立项申请报告格式
2020年2月15日
附件1
支持方向
针对新冠等高传染性病毒,能有效提高临床治疗效果的全人源(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疫苗等相关生物制品以及药品(注:药物类治疗产品含已上市产品增加新适应症、进口替代及关键原料药)、医疗器械;针对新冠肺炎防控用的精准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试剂等;新型可重复使用个人用医用口罩、防护装备等;新型长效病毒消杀用产品;能够提供智能杀菌、消毒和清洁、自主发热初筛、隔离病房查房、药物配送等智能服务设备及器材、协助疫情大区域防控的无人机等设备,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物资智能化生产设备;高效精准安检测温一体化设备等。
实现疑似病例快速筛查、远程诊疗的智慧医疗系统和解决方案;面向重点人群防控、重大疫情监测、疫情信息发布和咨询、社区疫情排查监测、多源数据疫情分析洞察的智能化疫情监控和解决方案;为有关病毒抗体研发、医疗救护、疫情防控、防疫物资调动等提供算力支撑的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等。
改善和提升新冠肺炎防疫治疗水平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供人体温度等特征识别的新型智能传感检测技术;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管理的大数据开发技术。
经专家评定认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起到积极作用其他创新性项目。附件2
立项申请报告格式
承担单位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有关资质、生产经营、研发能力、产学研合作,承担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专项情况。
项目情况。项目基础条件、项目创新点、技术先进性、需求和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预期目标,实施期限、总投资。
保障条件。为保障项目实施企业及属地可提供的创新、资金、用地、人才等要素保障条件。
支撑性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
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上述材料(PDF版,证明材料采用扫描件),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