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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
(泰政发[202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进出口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稳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进出口企业复工投产
  1.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部分复工或阶段性复工。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对进出口企业所需的防疫用品给予支持。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化绿色通道。支持物流企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运输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关)
  2.用好用足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免除申报手续直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申报医疗器械进口资质。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对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订单,给予其进口报关价5%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二、加大金融支持进出口企业的力度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进出口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进出口总额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订单的进出口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5.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力度,争取资金支持。鼓励泰州农商行、长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转贷款业务,推动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6.对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给予其融资成本80%的贴息。鼓励进出口企业利用信保工具规避风险,对本意见施行期内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
  7.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进出口企业,免收2020年上半年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进出口企业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8.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进出口企业,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企业,本意见施行期间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引导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通过境外代理商参展的企业,给予每个展位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因疫情原因导致进出口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进出口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为6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市商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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