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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管委会卫生局分别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
  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三)成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由各管委会卫生局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抽调有经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四、相关机构组织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检查制度,对各管委会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二)各管委会卫生局
  1.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5.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三)各管委会疾控中心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处置;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询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指导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各管委会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各管委会疾控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六)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各管委会卫生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七)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程序
  (一)各管委会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疾控中心专家协助;认定为突发事件的,管委会卫生局必须进行先期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告管委会、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管委会疾控中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三)管委会疾控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进程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发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所在地管委会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
  1.其他省市或区县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区存在传入可能,并发现疑似病例;
  2.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较大突发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三)重大突发事件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程序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各管委会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区卫生局报告,必要时,由区卫生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各管委会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政府,并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请市卫生局给予支持。
  (一)启动应急响应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区卫生局根据黄色预警的要求,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时,区卫生局提请成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区卫生局在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后,从相关管委会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各管委会卫生局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各管委会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没有检测能力的送市级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协助市疾控中心的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工作。
  4.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观察、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各管委会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区卫生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实施执行终止应急响应。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止,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原因查明,已全部消除。控制措施落实,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3.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4.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辖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各管委会卫生局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2.各管委会卫生局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3.各管委会卫生局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管委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四)人员保障
  1.各管委会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各管委会卫生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五)宣传教育
  区卫生局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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