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2020年4月27日
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保障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低收入家庭救助遵循依法、公开、适度原则。 市民政局统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工作经费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统筹使用。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城镇地区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工伤补偿、事故赔偿、商业保险收入、彩票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性支出等。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应同时符合:
(一)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执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认定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规定执行。 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未在10月底前申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从次月起撤销低收入家庭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开展定期核查,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撤销。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下列医疗救助。
(一)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下列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在学前教育就学(3-6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学前教育资助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25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2000元。
(四)高等教育阶段资助。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3000元。 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下列住房救助。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实施补助。
惠城中心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县(区)按各县(区)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执行。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下列就业救助。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首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竞聘公益性岗位。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申请符合条件给予临时救助。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服务。
(二)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用减免50%。 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站、社工服务点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专业社工服务。
(一)享受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的个案、小组、社区社工服务及社会救助、社会融入、技能提升、心理慰藉、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充分发挥“三社联动”平台作用,组织基层民政服务队、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巡访探视服务,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服务档案,了解低收入家庭需求,及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救助申请,利用专业优势和链接各方资源,引导低收入家庭走出困境。 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下列家居改造补贴。
城镇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唯一住房有居家无障碍改造需求的,首次改造可向当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经入户评估,确定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的,按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标准实施。 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与县(区)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享在册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名单,鼓励应用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职能部门按名单实施相关救助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发放救助资金,只享受与低保对象相同的政策优待。本办法涉及的救助内容,按照就高原则,低保对象同等享受。 本办法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