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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门诊开药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门诊开药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号)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适应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机构门诊开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诊断明确且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医疗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对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上述开药量规定的药品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结合本机构实际,通过电话随访、互联网诊疗等方式做好远程指导和复诊服务,提升患者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及时就诊。医联体核心医院要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通过远程医疗等方式,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接受用药指导。各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   三、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规范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可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取药、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药品配送上门服务,三种方式在取药时均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   四、各医疗机构要细化本机构开具长期处方的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和培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期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医保局要迅速部署,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做好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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