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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
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制定的《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做好2003-2004年度非典防治工作,保护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附件2)、《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附件3)和《云南省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附件4)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快速反应,有效处置;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非典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网络,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非典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并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防治原则,坚决控制疫情输入和传播,降低病死率。   二、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非典防治工作,昆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5)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定期听取有关非典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昆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附件6)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实施非典防治预案;整合卫生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常态下,不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和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卫生局开展各项工作。一旦发生非典疫情,按照预警级别立即恢复指挥部工作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开展防治非典各项工作,坚决控制疫情的输入和传播。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非典防治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制定疫情现场卫生处置和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防止疫情扩散;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在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确保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4.市外侨办:负责与驻昆外国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昆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5.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防治非典专项经费,确保开展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必需;根据全国、全省及全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条件,提高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市经委:保障非典防治工作所需应急药械、防护设施和用品的供应和储备;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防治非典的技术和物资援助;组织全市企业开展非典防治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和托幼机构非典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在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在必要情况下,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8.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外地赴昆旅游人员的健康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性消毒措施和监测防控措施。
  10.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负责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1.市交通局、昆明铁路局、民航云南省管理局:督促运输单位协助卫生检疫部门落实交通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医保等待遇。
  13.市工商局、市药监局:负责维护非典医药市场秩序和药械质量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非典药品、试剂的贮备,协助市经委提供药械、防护用品保障。
  1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查处违规违纪及渎职案件。
  15.市农业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业部门和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落实。
  16.市计生委: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17.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
  18.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成都军区联勤二十二分部、武警云南省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组织协调驻昆部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和支援地方工作。
  19.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非典防治工作。
  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非典防治工作。
  2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非典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期间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督促辖区内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非典防治措施。   三、疫情预警与分级
  根据国内外、省内外非典疫情流行情况及态势,按照流行强度和范围,实施非典疫情四级预警。市非典防治专家咨询组对全市非典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根据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确定的全省疫情预警分级,确定预警级别,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的防治预案,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四级(绿色警戒):省外已发生非典疫情,我省存在输入可能,但尚未发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三级(黄色警戒):省内已发现输入性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未发生续发病例(二代病例);
  二级(橙色警戒):省内已发生续发病例,或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地(州、市)或昆明市辖区内已发现输入性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未发生续发病例。
  一级(红色警戒):省内发生续发病例的范围超过2个地(州、市),或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并有爆发流行或继续扩散的趋势,或昆明市辖区内已发生续发病例,或昆明市的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县(市)区。   四、常态下的防治工作
  未进入四级警戒,即为常态。常态下要做好非典疫情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防疫、医疗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摒弃陈规陋习,提高群众文明素质和自我防病能力。加强防治机构的建设,保证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的储备。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实行常规监测,确定市延安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儿童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北教场分院、武警云南总医院和14个县(市)区人民医院等26家医院为辖区范围内常规监测医院。常规监测医院应全年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7)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
  2.监测要求
  所有监测医院必须建立统一的发热门诊日志(附件8),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对呼吸道发热病例进行严格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并按统一报表(附件10),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监测结果按旬报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非典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应急状态下的疫情报告有关要求报告。
  3.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应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对监测点和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指导,确保监测系统的敏感性。
  4.实验室监测
  各级疾控中心要积极配合省疾控中心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的监测,定期采集发热病人的咽拭、血、尿、粪等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二)疫情报告
  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及其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附件11)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附件12)的要求报告疫情。
  2.报告内容
  (1)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传染病报告卡》、《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订正和转归情况。
  (2)医学隔离观察对象: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3.报告要求
  未进入四级警戒,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无论患者是不是本地户口或本地常住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发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通过县—乡疫情报告系统将《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发现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
  (2)县(市)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疾控中心、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市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
  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非典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3)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4)订正和转归报告
  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医疗机构责任报告人在对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转归报告:医疗机构责任报告人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
  (5)报告制度
  各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附件12)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附件1)的要求进行疫情报告。
  4.巩固并完善义务报病系统
  全市所有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各旅游景点,各公共单位、居民社区、村社都要继续设立义务报病员。由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对所辖范围内的义务报病员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和报病知识的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开展报病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疫情。
  (三)应急准备
  1.应急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和省的要求,全市要组建疫情处置组、临床救治医疗队、应急专家组,具体为:
  (1)疫情处置组:39支
  ①市级:11支
  其中7支为市本级组,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由公共卫生、流行病学、消毒等专业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4人;此外,市疾控中心还应抽调人员,与省疾控中心组成联合应急组4支。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疫情处置技术指导,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随访和现场控制。
  ②县级:28支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建,由公共卫生、流行病学、消毒等专业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4人,每个县(市)区至少组建2支。
  主要职责:负责本县(市)区疫情的现场处置,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随访和现场控制,配合省、市疫情处置组现场工作。
  (2)临床救治医疗队:19支
  ①市级:5支
  由市延安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4家单位各组建1支,由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联合组建1支,每组由传染病、呼吸、ICU、影像、护理、流行病(市疾控中心负责安排)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10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临床救治技术指导,重大疫情的现场救治。
  ②县级:14支
  县级医院负责组建,由传染、呼吸、影像、护理、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每支不少于10人,每县1支。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县(市)区病例的临床及现场救治。
  (3)应急专家组:15支
  ①市级:1支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病、呼吸、ICU、影像、院内感染、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
  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的综合分析,根据疫情态势提出防治建议,制定本辖区防治非典技术方案,督导检查各县(市)区防治非典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本辖区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的诊断、确认,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作出初步诊断并提请省级专家组确认;负责全市临床诊疗、流行病学技术指导及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和救治。
  ②县级:14支
  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病、呼吸、影像、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每县1支。
  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的综合分析,根据疫情态势提出防治建议,制定本县防治非典技术方案,督导检查本县防治非典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本辖区可疑病例初诊和报告,以及临床诊疗、流行病学技术指导及疫情的现场处置和救治。
  各级疫情处置组、临床救治医疗队和应急专家组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疫情处置组、临床救治医疗队在未进入四级警戒时,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每季度进行培训和演练,负责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临床救治。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人员集中管理,按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应急专家组在未进入四级警戒时,成员在原单位工作,每季度进行培训和演练,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人员集中待命,履行职责。
  (4)应急装备
  疫情处置组应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防护用品、消毒器械等;临床救治医疗队应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防护用品、救治设备、救治药品等;应急队伍要按照《云南省防治“非典”应急队伍装备》(附件13)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通讯工具、车辆等。
  2.定点医院的应急准备
  (1)市第三人民医院长坡分部为昆明市非典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定点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为当地非典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
  (2)未进入四级警戒,定点医院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常规疫情监测工作,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7)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定期上报监测信息及报表,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好收治病人的一切准备工作。
  (3)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按照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定点医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5)的要求,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具备随时接收患者的条件。
  3.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准备
  (1)全市设1个市级集中留验观察点和14个县(市)区级集中留验观察点(每县1个),设置及管理要求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留验观察指导原则》(附件16)规定执行。
  (2)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应设立能够满足需要的集中留验场所。
  (3)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启用由当地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决定,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
  4.技术培训与演练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疾控中心及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监督人员进行非典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在11月15日前完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疫情处置、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对街道(乡、镇)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及现场流调处置技能的培训。
  (2)市级于2004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2次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专项演练由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5.应急物资的准备
  (1)市和县(市)区非典防治指挥部要继续组织储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诊疗设备和治疗药品、防护用品、消毒器械和药品、通讯设备等,参照标准见《云南省医疗防疫机构防治SARS物资准备》(附件17)。
  (2)根据疫情态势,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库。
  6.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中小学、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宣传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科学、正确的防病知识,明确在非典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按照《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附件18)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非典的全民健康教育,使科学防治知识家喻户晓,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的道理,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7.经费准备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设非典防治应急专项经费,列入各级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疾控中心等应急准备所需的工作运转、急救车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做好物资储备,以保证各项应急准备的落实和到位。   五、应急状态下的防治工作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即为非典疫情应急状态。为确保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做好以下应急处理工作。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1)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作为非典疫情监测点。
  (2)在机场、车站、与外省毗邻地区等重点部位及时设立临时监测站,开展主动监测。具体设置时间、数量和场所由民航、铁路、交通和检疫部门根据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的要求确定。
  2.监测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发热门诊日志(附件8),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例进行严格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发现非典可疑症状的患者必须于2小时内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全市义务报病系统进入高度警觉运转状态,全面加强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各旅游景点、各公共单位、居民社区、村社义务报病队伍的疫情监测工作,发现非典可疑症状者,立即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全市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和“专报”制度。“专报”的报告内容包括当日和累计的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数、治愈出院数汇总统计表,每日疫情进展情况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疫情通报
  1.发现外地来本市就医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发现本市非典患者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当地疾控中心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或传真通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或旅行逗留地区的县(市)区疾控中心;同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一并传送,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2.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附件12)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市卫生局在接到毗邻地、州、市非典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市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一旦昆明市发生非典疫情,市卫生局要及时通报毗邻和相关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疫情处置
  1.四级警戒响应:各县(市)区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各部门、技术指导组、疫情处置组和临床救治医疗队进入临战状态,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发现首例输入性病例。进行紧急动员,全社会进入疫情应急反应状态,对发热病人和可疑疫情进行全面监测,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实行非典“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县(市)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将疑似病人送往市或县(市)区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医学隔离观察对象送留验点留验观察;对病家采取终末消毒措施;必要时,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附件19)进行采样,及时送省疾控中心检测。各级定点医院要做好病人的接诊和诊治工作,对于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上一级医疗、防疫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诊断。
  做好群防群控,广泛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广泛动员,充分发动群众,全面开展“群防群控”工作;公安、教育、交通、旅游、商贸等社会各行业,以及城市、农村、社区等社会各层面,应在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全面开展防控工作。工作重点应放在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流动人口多的城镇和农村地区。
  2.三级警戒响应
  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14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防治工作的重点为对输入性病例落实四早原则: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发生二代病例。
  3.二级警戒响应
  在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防治工作的重点是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在三级反应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市级专家组根据疫情的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为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控制疫情,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0)的有关要求,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疫情报告零距离”;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和封锁,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做好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4.一级警戒响应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省、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立即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根据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向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请求疫情控制的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五)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1.现场处置
  (1)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在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立即派出疫情处置组,按照卫生部《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附件21)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同时,按照卫生部《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22)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临床诊断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原则,将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医学隔离观察对象送指定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2)对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对象严格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留验观察指导原则》(附件16)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家留验或当地留验点集中留验两种方式,以在家留验为主。留验时间为14天(以最末次接触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离开疫区之日起开始计算)。
  (3)重大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4)现场处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有效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感染。
  (5)民航、铁路、交通和卫生检疫部门的现场疫情处置。机场、车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发生疫情的现场处置,实行部门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民航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要求、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附件2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的规定进行。
  2.医疗救治
  (1)病人诊治
  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进行。
  ①发热门诊
  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时要认真鉴别是否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发热门诊发现非典疑似病例,首先由院内专家组会诊,并立即报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县(市)区疾控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控中心和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应立即报告省疾控中心并请求省级专家组给予会诊,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②非发热门诊
  医疗机构的非发热门诊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的可疑病例时,应立即报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立即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
  ③非典定点医院
  非典定点医院负责收治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④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要求的口罩。
  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附件26)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的要求进行。
  ⑤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如患者有转诊需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给予转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
  ⑥各类学校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立即报告当地疾控中心,由应急专家组和疫情处置组前往调查、核实,根据情况按规定将病人转送至当地定点医院诊治。
  (2)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附件27)执行。
  (3)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院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向当地和省、市疾控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4)病例诊断及诊断权限。
  ①病例诊断及诊断权限按照省卫生厅《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即: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各地首例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由省级专家组进行核实、判定,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由市级专家组判定,留验观察对象由县级专家组判定。
  ②解除病例隔离的权限和执行机构由原诊断机构做出。
  3.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
  (1)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隔离
  由定点医院对所有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2)疫点消毒处理
  对疫点、污染场所和交通工具按照卫生部《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附件28)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3)人员防护
  凡可能接触非典病人的医护人员、疾控流调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附件29)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六、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疫情监测及控制
  (一)农村地区
  农村是我市非典防治的重点,按照卫生部《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附件30)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31),科学、规范开展我市农村地区非典的防治工作。
  1.建立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非典防治工作体系。
  2.继续实施以农村行政村为基础的群防群控措施,实行以村委会为单位的主任负责制,做到村自为防、户自为防、人自为防。
  3.强化农村地区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防治非典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掌握外出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及外来人员的健康情况,发现可疑病例,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5.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做到早隔离、早治疗,降低病死率,切实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二)交通卫生检疫
  1.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订非典防治预案,在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立即启动预案,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对来自流行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2.一旦在市内机场、铁路、公路沿线发现可疑病人,立即在机场、铁路、公路留验站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及时上报和进行疫点消毒处理。对其接触者按照卫生部《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22)的要求做好调查和处理。
  3.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可疑病人,要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前方停靠站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
  (三)学校及托幼机构
  1.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制订校内非典防治预案,建立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
  2.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确保良好的通风,对教室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坚持晨检制度,每天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各级疾控中心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
  3.加强对流行地区返校和离校学生的管理,对所有来自流行地区的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并实施医学留验观察。
  (四)流动人口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关于加强入滇人员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紧急通知》(附件32)要求,建立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坚持辖区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五)医务人员
  各级医院要严格采取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医源性感染。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七、实验室检测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暂行)》(附件33)的规定,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开展血清学抗体检测、PCR法检测RNA,但不可进行病原分离;县级疾控中心不准开展实验室SARS检测工作。
  (一)工作职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S实验室可开展血清学抗体检测、PCR法检测RNA,但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及以上实验室中进行,不可进行病原分离。
  (二)实验室认证
  昆明市疾控中心和医院SARS实验室由省疾控中心进行评估、认证,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开展工作。
  (三)实验室要求
  所有开展非典病毒检测和研究的实验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三级实验室(P3)的要求,并通过考核认证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科技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附件34)。
  (四)结果报告
  昆明市疾控中心和其他检测实验室在得出初步结果后要立即上报省疾控中心,由省疾控中心进行确认。
  (五)标本采集、运输、保藏
  标本采集严格按照卫生部《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附件35)的规定执行。
  样品保藏、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附件19)的规定执行,市疾控中心可以短期保藏样品。
                                                        昆明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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