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2.当事人如收到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传唤在2020年2月3日前接受执行谈话的,传唤时间顺延至2月3日,并请配合做好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2月3日起通过拨打0514-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4.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47.110.239.193/jsfyssfw)选择网上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5.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