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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11号),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项收费工作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应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指导学校根据《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收费说明》(附件1)规范收费工作。对于接到相关乱收费投诉,要指定专人限时办结。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做好各类费用退付工作
  各类学校应对照桂教财务〔2020〕11号文件(附件2)和本通知规定,对本校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如存在多收取费用的,应制定退费方案并尽快清退相关费用;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微信群、QQ群等渠道,第一时间向学生家长传达。   四、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将对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收费说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11号)(略)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收费说明

类别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幼儿园

保教费

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

小学、初中

学费

公办学校免费,民办学校按批复标准收取。

住宿费

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县城及以下农村地区公办学校不得收取)

普通高中

学费

按批复标准收取。

住宿费

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

公办学校免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住宿费

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实验实习原材料费

按桂价费〔2016〕112号文件规定收取(仅限技工院校收取)。

备注:学校收取伙食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并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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