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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粤民电〔202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省杨村社会福利院:
  现将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要及时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传达到辖区内的每家养老机构,督促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到位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完成情况。民政部将在3天内,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个省随机抽10家养老机构,抽查询问知悉、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情况、系统填报情况及疫情防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敬老院及民办中小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在全面做好所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乡镇敬老院及民办中小型养老机构的管理,严格落实临时封闭式管理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所有出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做好防护措施;对所有出入物资进行消毒作业;认真做好院内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三、加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管理。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院内住宿,也可以采取阶段性轮班制度,尽量减少人员出入机构,减少因工作人员外出引起感染的风险。   四、加强养老机构重点部位防护。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加强院内消毒工作,重点是老人房间、走廊、电梯、卫生间,以及人员经常触碰的地方,并尽量减少使用中央空调。   五、加强养老机构防控物资保障。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养老机构各类防控物资保障情况,第一时间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协调有关部门、企业,帮助养老机构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略)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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