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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神华乌达、海勃湾矿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驻市单位:
  乌海市卫生局制定的《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4年1月5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20例以下并且无死亡;放射性一般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他较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跨区的疫情、中毒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辖区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所辖区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一个区范围内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等疾病多点爆发,呈蔓延趋势;一个区范围内,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办事处(乡、镇)、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活动期间;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例以上;放射性二级以上事故;辖区范围内发生群体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疾病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全市范围内出现中毒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发生鼠疫、霍乱疫情,特大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市、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 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致病、致残人员实施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及时采集环境生物样品,并采取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未被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2、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区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 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自治区提出救援申请。
  3、 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四、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计划部门: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规划,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公安部门: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性事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工商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按照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配合做好工商户的停业、开业管理工作;依照本部门的职能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运输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宣传部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开展预防、治疗知识宣传,配合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正面宣传,严禁发布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消息。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按照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内部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管理工作。
  8、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及时安排疾病监测、疾病控制所需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药品、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
  9、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0、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农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11、爱卫部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做好环境的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12、民政部门: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未提及的其他部门,也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卫生部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市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市、区分别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考核制度。
  4、常规监测
  充分发挥二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
  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公共卫生事件。   六、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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