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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9号--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举报制度的公告

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9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实行疫情防控期间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近期从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重点区域来锡返锡人员及其亲属必须到所在嘎查、分场、社区登记,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未主动登记报告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经嘎查、分场、社区主动排查登记的除外);
  2、与上述湖北等15 个疫情重点区域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未主动申报登记的;
  3、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接触史未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4、辖区内未解除隔离期的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擅自外出的;
  5、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出租户(房东)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湖北等15个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或故意隐瞒信息未上报情况 的;
  6、疫情防控期间,接纳湖北等15个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故意隐瞒不报的;
  7、违反市防控工作指挥部第3号令,仍举办聚集性活动的;
  8、违反市防控工作指挥部第3号令,进行私屠乱宰,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
  9、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防控工作指挥部第3号令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经营的;
  10、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11、故意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详细居住地址等真实信息。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 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转办处置。
  举报电话:6850208。   三、相关要求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举报人信息绝对保密,对恶意举报、借机诬陷、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公告自国家有权机关公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时终止。
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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