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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内防指电〔2020〕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内防指电〔2020〕3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呼防指字〔2020〕49号)


各旗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督导组: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电〔2020〕3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截止2月10日隔离不满14天的,全部集中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到满14天。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来自湖北和武汉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截止2月10日隔离不满14天的,全部集中到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到满14天。隔离满14天后,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直至返程。   三、对从齐齐哈尔市返回我市的在治患者及相关陪护人员,严格执行呼防指字〔2020〕42号文件。   四、对于除齐齐哈尔市返回我市的在治患者及相关陪护人员以外,来自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此项工作要在2月10日24点前完成。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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