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202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2〕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即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28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名称修改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编码不变,项目价格调整至8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详见附件)。“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废止。 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和独立区域,及时做好系统更新、价格公示、宣传解释等工作;同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