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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津金监管〔2020〕5号 2020年3月5日)


各区金融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以担保增信分险实际行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续贷续保政策。对金融机构给予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的,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延长担保期限,展期期间内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担保费率50%。   二、积极开展数据增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取消反担保要求。市金融局将通过“金查查”系统优先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经授权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政务数据共享。   三、降低担保服务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降费让利,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鼓励其他类型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四、积极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担保发生的代偿,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遵守职业操守和廉政纪律的前提下,主管部门要落实尽职免责,原则上不追究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管理负责人、业务人员的领导、管理和经营责任。   五、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市金融局将提高监管容忍度,对机构适当提高资产管理比例,在2020年度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记分中给予适度加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抽保、压保、断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局将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并调减在年度监管记分中的分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国家和我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我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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