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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9月24日

芜湖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应急联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含敏感性突发事件,下同)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三条 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芜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本市辖区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全市应急联动协调中心。   第五条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为应急联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根据《应对法》、《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综合演练。
  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第八条 充分发挥“110”、“119”、“12345”等热线公共资源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群众提供突发事件信息的积极性,多渠道获取本市行政区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
  市应急办接到下列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发现场,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逐级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直至市长报告。
  --安全生产、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
  --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含集访);
  --涉及到军人、公务员、少数民族、外籍人士和学生等敏感群体的事件;
  --涉及到危化品、大范围公共卫生安全和严重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的突发事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其他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应急办应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初始情况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后再补报书面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初始阶段实行每日一报,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入平稳状态后实行一情一报。
  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应急办应及时将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传达到市有关单位,并负责跟踪督办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
  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过程中,市应急办应及时与善后处理工作小组保持联系,做好突发事件后续善后信息收集,并及时整理,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第十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条例》关于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难以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难以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导处置,但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不可轻易将矛盾和困难上交,推托自身责任。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新闻办和其他市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前往处置。
  突发事件涉及到信访问题时,应同时通知市信访局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中有人员死伤的,应同时通知市卫计委赶赴现场处置;有人员死亡的,应同时通知市民政局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中涉及到火、水、电、气等情况后,应同时通知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其他突发事件还应通知市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具体分类如下:
  (一)接到发生江河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水务局、市港航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市港航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二)接到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分别通知市地震局、市港航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三)接到发生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港航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四)接到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五)接到发生森林火灾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六)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通知市消防支队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七)接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八)接到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电力设施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影响的停电事件报告后,应通知芜湖供电公司、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九)接到发生通信中断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经信委、省无委办芜湖管理处、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芜湖分公司、芜湖供电公司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一)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通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二)接到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报告后,应通知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三)接到发生突发粮食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四)接到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芜湖中支、芜湖银监分局、事发的金融机构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五)接到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外侨办、市侨联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六)接到发生涉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台办、市外侨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七)接到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和事件涉及到的政府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十八)接到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报告后,应通知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消防支队、武警芜湖市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十九)接到发生辐射事故报告后,应通知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和发生辐射事故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相关会议,督办落实重要工作事项,起草相关应急处置文件等。
  (二)交通运输组。
  负责交通运输工具调度落实,开辟处置车辆、救援车辆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及时优先到位,遇险人员及时撤离,伤员及早得到救治。
  (三)医疗防疫组。
  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救治伤员,制定医疗防疫方案,落实医疗设备等,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落实,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五)通信保障组。
  负责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工作,确保处置现场信息畅通。
  (六)新闻宣传组。
  负责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市外记者接待安排,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七)社会维稳组。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其周围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等。
  (八)接待安抚组。
  负责涉及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安抚接待安置工作等。
  (九)政策法规组。
  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向有关当事人员家属等提供相关法律咨询解释等服务。
  (十)善后处置组。
  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受灾人员安置等事后处置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负责灾害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做好相关联动处置协调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现场指挥长的安排,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参加应急处置的各应急联动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不得拒绝、延误执行。   第十三条 市应急联动单位接到市应急委的指令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和资源,相互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应对法》、《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十六条 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参照征用时的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驻芜解放军、武警、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毗邻地市协助处置的,市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建议,由市应急委安排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市应急委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市应急办汇总后,按照规定向省、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需要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督查、值守制度。
  (一)督查制度。
  1.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分别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准备及完成情况。
  2.督查形式采取联合和分片包干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每年至少1次,督查结束后,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向市应急委报告,并向被督查单位发出督查通报,促进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值守制度。
  1.各联动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守制度,设置值守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值守人员,确保24小时信息联络畅通。
  2.市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应急值守制度落实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效能办。   第二十二条 严肃应急联动纪律,明确处置工作要求。
  (一)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的原则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高度重视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设,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
  (二)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委或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避免造成消极负面影响。
  (三)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应急力量及物资能够及时满足应急需要,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第二十三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区政府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在应急联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根据《应对法》、《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一)接到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处置并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
  (四)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领导、协调的;
  (五)未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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