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监测
  3.2 报告
  3.3 疫情通报
  3.4 预警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
  4.2应急处置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5紧急处置
  4.6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动员与参与
  4.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响应的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与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科研和交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9.3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1.1 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地方与军队、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现状
  近年来,我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气候与环境的变化,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一些过去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学校集体食堂发生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呈上升趋势;农村家庭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持续不断;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毒现象普遍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投毒等社会治安事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岳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岳阳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委:负责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影响公共卫生的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好医患纠纷,打击投毒、投放杀伤性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负责组织放射污染、放射源丢失及误照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交通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传染病通过汽车、轮船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提出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岳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旅游局: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根据授权会同市卫生局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市电信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岳阳军分区后勤部: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5个工作组:
  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有关批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各小组之间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信息的综合、整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治组:负责疫情监测、收集、报告及分析,及早预测预警,提出防治措施与建议;负责现场采样、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置;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与医疗救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器械、物资及经费;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群众的正常生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组:会同政府新闻办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情况通报、应急处置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议,审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稿件;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治安组: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诽谤等违法行为;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组:建立健全全市交通工具和入境口岸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和出入境口岸防治工作;及时提出全市交通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指导和督查各级各部门交通运输疫情监控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置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疫区;协调各级政府对有关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2.5.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进行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市寄生虫病防治所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任务。
  2.5.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抽查工作,对各地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1 监测
  3.1.1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市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健全传染病筛查机构,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 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3.3 疫情通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分别向周边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4 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重(Ⅲ级,黄色)、严重(Ⅱ级,橙色)和特别严重(Ⅰ级,红色)四级,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室,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疫情。尚未实施网络直报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全市要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4.1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2)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中心城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5)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7)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12)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我市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毗邻的2个以上市。
  (3)我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与我市毗邻的其它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毗邻市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市州,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我市相邻的2个以上市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上。
  (7)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市卫生局应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和工作需要提供支持。
  4.3.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4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规定进行处置外,市人民政府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市卫生局立即上报省卫生厅,并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要在2个小时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卫生行政部门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在当地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市和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4.5.2 采样与检测
  (1)标本采集
  事发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2)标本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5.3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5.4 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4.5.5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抢救病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分不同情况接收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市卫生行政部门派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紧急救援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同时请求省卫生厅派遣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调配其它市州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必要时建议省卫生厅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3)转运与转诊
  紧急救援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
  (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4.5.6消毒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4.5.7交通口岸的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4.6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   4.8 社会动员与参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时,按照分级动员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动员。   4.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在疫情处置不同阶段,组织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社会、政治、经济、公众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10 新闻报道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布制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卫生局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无权发布。
  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境外记者采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协调组织。   4.11 应急响应的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及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理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红十字组织的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对贫困人员进行救济。
  事发地基层政府要安排专人运送、分发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3 保险
  事发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5.4 调查与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报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现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救援与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药品、器械,并不断更新、补充。
  在紧急情况下,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器械公司的救援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当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后,给予补偿。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队伍,每类队伍5-10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必要时,由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军及武警所属医疗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要建立道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和驾驶员名册,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市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
  市建立1个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市和县、市、区要建立传染病院(区)。传染病院(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各县、市、区指定2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市中心城区指定3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
  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为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中心,负责全市职业病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2.6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6.2.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财政应根据需要对少数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及参与的程度。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指定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学校等单位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人员疏散、救治后备场所。   6.3 科研和交流
  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临床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与能力。
  7.1.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按照省卫生厅编写或参照国家卫生应急救治各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市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并对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人员进行培训。
  7.1.3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组织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的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监督检查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到位。
  8.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刑事犯罪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禽流感、口蹄疫等。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3 奖励与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者滥用职权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卫生局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1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9.2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略)   9.3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