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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政办〔201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8日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突发的、群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
  (二)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三)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四)其他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依法防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监测,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县级负责。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属地管理、及时处置
  监督监测、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治、及时控制。   四、组织指挥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调动全县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理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等。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处理、病人救治、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确认,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
  发展和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区域的封锁,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和监管场所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律师、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基金;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交通局: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农村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农村和广大农民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处理,维护环境安全。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以及审批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局:协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宗教事务工作,协助查处邪教组织干扰突发事件处理的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各项控制措施;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人员的分流与隔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为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制/修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3、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4、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做出预警;
  5、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提出卫生应急物质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城市灾害管理、社会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技术方案;
  6、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应急报告网络和制度;
  (2)制订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原因、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适量的病人和环境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提出对重点受累人群采取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设置的要求,配置必需的设施和设备,建立和完善信息的报告、存储、分析、利用和反馈系统;
  (6)参与起草制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及其管理系统,规范地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和管理相对应的各类监督监测、卫生检测、疾病报告等原始资料,整理分析,形成反馈信息,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
  3、医疗救援机构
  (1)医疗机构
  ①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任务;
  ②开展病人接诊、收治、现场救援、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③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的采集工作;
  ④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消毒处理在传染病院内死亡的传染病人尸体,并负责立即送指定地点火化,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⑤对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协助开展社区内受累人员的登记、个案调查、医学观察、访视和管理等工作。
  (五)技术保障
  1、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3-5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备机动队伍,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2、培训和演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
  3、常规监测
  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4、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反应工作。
  (1)网络传输系统建设
  建立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与县级疾病控制机构之间的网络连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的信息报告。加强卫生信息收集各个环节能力建设,在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和个体诊所建立专人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收集、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2)数据库建设
  ①全县社会经济、气候、地理信息数据库;
  ②全县公共卫生危险因素数据库;
  ③全县传染病疫情与人口死亡数据库;
  ④全县应急资源数据库。
  5、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
  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报告
  1、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海东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理”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实施监督、管理,并建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与管理的归口单位,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
  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三)启动条件
  1、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例。
  4、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发现1例及以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
  6、发现1例及以上爱博拉出血热病例。
  7、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8、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9、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0、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痢疾,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11、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平均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风疹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
  12、1周内,同一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病例。
  13、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4、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医生流感样病例死亡。
  15、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6、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入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7、发现本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8、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1例及以上。
  20、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1、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22、菌群丢失。
  (四)终止条件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
  6、其他由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五)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性质及危害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蓝色预警(Ⅳ级):
  (1)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行政村内暴发、流行的;
  (3)一个行政村内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尚未出现扩散的;
  (4)同一污染食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出现死亡病例,致病因素明确,污染的食品未流入其它地区的;
  (5)某一地点发生较多急性职业中毒病人,中毒原因明确的;
  (6)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2、黄色预警(Ⅲ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在乡镇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乡镇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一个地区或乡镇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同一污染食品在县内多个地区造成食物中毒,致病因素明确,中毒和死亡病例不断增加的;
  (5)同一地区或乡镇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明确且未能有效控制并波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
  (6)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7)境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或者有传入县内重大危险的;
  3、橙色预警(Ⅱ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在县城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向其他地区扩散的趋势;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县城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超过二个地区以上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地区,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同一污染食品造成大量食物中毒病人,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他县份,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的;
  (5)同一地区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波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大量增加,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6)某一地区生物、化学、核及辐射恐怖事件发生,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红色预警(Ⅰ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已经向其他县份扩散的;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县城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波及其他省份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县份,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同一污染食品造成大量食物中毒病人,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他省份,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的;
  (5)烈性菌毒种丢失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6)同一地区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波及周边省份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大量增加,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7)生物、化学、核及辐射恐怖事件发生波及其他县份,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六)分级响应原则
  1、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2、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3、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Ⅲ级)由民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
  4、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Ⅳ级)由县级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响应;   六、应急处理
  (一)启动预案
  蓝色预警时,预案立即启动。
  (二)工作程序
  应急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在全县范围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参加应急工作。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4、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6、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向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1、终止的条件: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
  (6)其他由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2、终止应急反应的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建议进行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卫生应急反应的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参与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应急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就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完成责任追究、奖励、和补助/抚恤、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附件1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朵海生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严玉荣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吴良厚县公安局局长
  贾福祥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隆全林 县财政局局长
  李清林 县教育局局长
  李俱仁 县民政局局长
  陈有林 县司法局局长
  田军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吕春生 县交通局局长
  陈 洪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孙玉林 县畜牧局局长
  辛海清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黎 峰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景存山 县林业局局长
  安国慧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积谦 县宗教事务局局长
  刘智岩 县工商局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
  附件2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害有毒物质的食品和有害有毒物质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急性、亚急性疾病,既不包括暴饮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痢疾等)和寄生虫病,也不包括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多次摄入某些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如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事件。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二)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
  (三)动物性食物中毒
  (四)有毒植物中毒
  (五)化学性食物中毒   三、启动条件
  (一)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二)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四、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报告
  1、报告时限
  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收治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报告人,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例时,或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致人死亡时,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报告,然后随时上报调查了解到的新情况。
  2、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处理情况、联系电话、报告单位、报告人内容等。
  3、接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公共卫生监督机构为食物中毒接报单位,负责接受报告。
  (二)评估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中毒事件的预警级别。
  (三)预警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预警如下: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病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食物中毒事件分级响应原则
  1、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Ⅰ级)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提请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3、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理
  (一)应急组织
  1、当发生食物中毒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指挥部。
  组成: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卫计、教育、食药、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指挥部。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应急组织
  组成: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由卫生行政、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方面组成食物中毒应急机动队。
  职责: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调查与处理
  1、紧急救治 中毒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救治病人并保全中毒线索: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
  (3)积极救治病人
  2、现场调查
  (1)调查场所
  ①食物中毒调查现场包括食物中毒发生地和肇事者所在地。
  ②肇事者所在地与事件发生地跨辖区的,应及时将中毒情况通报有关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参与或配合调查。
  (2)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
  ①现场调查内容:①对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②对患者、共同进食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案调查;③对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④对可疑食品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⑤根据调查资料提出初步的中毒原因分析结果;⑥提出防止中毒扩散的方法和措施等。
  ②现场样品采集:①病人的呕吐物和排泄物;②可疑的剩余食物、半成品和原料;③生产设备上的残留物;④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抹布、操作人员双手等;⑤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食品。
  ③调查步骤与方法:
  到达现场后,核实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包括进食时间、进食物质、进食人数、中毒人数、中毒的主要症状、中毒事件的进展情况、已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根据要调查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人员分工和分组,各方面调查应尽可能同时进行。必要时组成现场领导小组,分别就患者抢救、现场调查、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协调指挥。
  ④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调查:①人员和病人分布情况;②饮用水情况;③食品供应情况;④其他情况;
  ⑤个案调查:由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调查所有共同饮食史的中毒患者和非中毒者;食用和非食用过可疑食品,与中毒发生有流行病学关系的其他人员,如厨师、原料处理人员和食品采购人员等,详细询问和登记中毒者3天前的食谱,主要登记进餐食物品种、食物进货渠道、食物的新鲜程度、食物清洗加工方法、烹调方式、储存方式、储藏地点、进餐数量、是否剩饭剩菜、使用的调味品等;重点观察与询问患者的自觉症状、精神状态、临床表现以及呕吐、排泄物的形状、发病时间、可疑餐次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及食用量等。
  3、食物中毒的确认
  (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①中毒患者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使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②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③所有中毒患者临床表现基本相似;④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2)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①流行病学调查资料;②患者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③实验室进行标本检验的资料。
  (3)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①流行病学调查资料;②患者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③形态学鉴定资料;④实验室进行标本检验的资料;⑤动物毒性实验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①流行病学调查资料;②患者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③患者的临床检验或辅助、特殊检查资料;④实验室进行标本检验的资料;
  (5)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①流行病学调查资料;②患者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6)食物中毒患者的确定:如果病例与中毒事件具有流行病学联系,并且在潜伏期内出现本次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就可以将病例确定为中毒患者。   六、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地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二)终止程序
  1、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或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善后处理
  1、封存物品、场所处理
  对被封存的食物、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依法予以销毁或监督自行销毁;
  2)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相关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解封。
  2、行政处罚
  调查结束后,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对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3、食物中毒事件评估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应急处置的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
  附件3
  民和县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进入人体内后24小时内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机生命的病变的急性中毒事件。   三、启动条件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四、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职业中毒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职业中毒事故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报告登记
  接到报告后应询问并做好记录。包括中毒事件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主要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接报
  接报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接报情况,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对中毒事件的规模,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准备,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反映要求和建议,以便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4、紧急报告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中毒事件,均以电话或传真形式进行应急报告。
  (二)评估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对中毒事件的级别进行评估。
  初期评估:
  1、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发展的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结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改变,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三)预警
  急性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10例以下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预警分级如下: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Ⅰ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较大(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上。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原则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2、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职业中毒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事件发生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调查核实,确认及综合评估,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要根据中毒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整响应级别和相应部门,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五、应急处理
  (一)应急组织
  1、当发生职业中毒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食物中毒处置指挥部。
  组成: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食药、财政、公安、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成立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辖区内职业中毒事件。
  2、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中毒应急组织
  组成: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由卫生计生行政、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方面组成职业中毒应急机动队。
  职责:接到职业中毒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调查与处理
  1、现场调查
  (1)核实诊断
  ①访视病例和个案调查: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重点调查首发病例和早期发病病例;
  ②了解病情:向接诊或治疗医生了解病人症状、体症、实验室检查、临床诊断等情况;
  ③采集生物样品(血、尿等)并进行检测;
  ④对照检查:调查同工种或接触同一职业有害因素工人而发病者及同一暴露人群而未发病者;
  ⑤调查内容:包括发病经过、临床表现、职业史或接触史、诊疗过程和用药等情况。
  (2)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
  ①原材料、种类、毒性、使用量、开始使用时间、近期是否有变化;②生产工艺、流程、近期变动情况;
  ③卫生防护(如通风、排气)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④个人防护情况;
  ⑤劳动时间变化;
  ⑥周围环境和自然因素;
  ⑦个人卫生和生活、饮食(营养)状态;
  ⑧当地一般卫生学概况。
  (3)现场卫生监测
  ①毒物速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鞋、帽、放毒面罩),用现场快速毒物监测仪器测试可疑毒物;
  ②微小气候和有害物质测定: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
  (4)样品采集原则
  ①空气有毒有害物质采集;
  Ⅰ采集气态和蒸汽态:采用吸收管、固体吸附剂管、注射器或塑料袋等;
  Ⅱ采集气溶胶:采集滤料及采样夹或冲击式吸收管等;
  Ⅲ蒸汽态和气溶胶有毒物质共存时,采用浸滤料或滤料加固体吸附剂采集。
  ②生产用原料采集:按不同毒物检测方法所需要的重量及要求采集;
  ③生物材料的采集:根据相应毒物代谢特点,采集中毒患者血液、尿液、胃内容物等,注意采集和送检时间、数量、保存方式,防止污染;
  ④其他需采集的样品:如食物残渣等有鉴别诊断意义的样品。
  2、现场处理
  (1)现场急救
  迅速将患者移出中毒现场,呼吸新鲜空气;脱掉被污染的衣服,用温水或肥皂水洗净被污染的皮肤;口服毒物立即催吐。注意保温,出现呼吸停止、心脏停搏、休克等情况,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及抗休克治疗。
  (2)护送患者
  护送途中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有呕吐者,将患者头偏向一侧。时刻注意观察呼吸、脉搏、血压、神志及面色变化。
  (3)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及排除毒物
  消除皮肤及黏膜上的毒物:黏膜创面的毒物,应先吸出毒物,然后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无创面的皮肤及黏膜上的水溶性毒物,需用清水充分冲洗;不溶于水的毒物,可用适当的溶剂(如酚可用10%酒精或植物油)冲洗;如无适当的溶剂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酸类毒物可用肥皂水、石灰水的上清液、3%-4%碳酸氢纳及其他碱性溶液等洗涤后,再用清水冲洗;有机磷毒物,可用肥皂水或弱碱性水冲洗(敌百虫忌用碱性溶液)。如为碱性毒物,可用食醋液或3%-5%醋酸、硼酸等冲洗,再用清水冲洗;对化学性烧伤的毒物如石灰酸、酸等,用清水冲洗至少15min;酸引起烧伤:先用清水冲洗后,可继用0.5%碳酸氢纳水冲洗;由碱引起的烧伤,可选用1%醋酸或1%枸橼酸或淡酸水冲洗;氢氟酸引起烧伤:应用5%NaHCO3液持续冲洗3-5min,甚至12h;生石灰(氧化钙微粒)引起的烧伤,在用水冲洗前,必须用干毛巾或软刷将固体颗粒全部清除,在其溶解放出热量前,用有压力的水流,迅速冲掉其余的颗粒。
  清除眼内毒物:必须立即用清水冲洗,不少于5min。酸性毒物用2%NaHCO3液冲洗,碱性毒物用硼酸液冲洗,然后滴入0.25%氯霉素眼药水,再涂0.5%金霉素眼膏防治继发感染。
  催吐:适用于神志清醒的口服毒物的病人,胃内尚有毒物者。用硬羽毛、压舌板、筷子、手指等搅动咽弓或咽后壁,使之呕吐。如因食物过稠,不易吐出、吐净,可先让病人喝适量温水或盐水,然后促使呕吐,反复直至吐出液体变清为止;食盐8g溶于200ml温水中口服;以1:2000高锰酸钾液100-300ml口服,刺激胃黏膜引起呕吐;硫酸铜或硫酸锌0.3-0.5g,溶于150-250ml温水中口服,若15-30min不发生呕吐,再服1次催吐;碘酊0.5ml加水500ml口服;白矾用开水冲化,微温后内服,刺激咽部呕吐。
  洗胃:
  口服法:清醒病人自饮洗胃液200-400ml,再用压舌板、手指或是勺柄刺激咽部反复呕吐,直至呕出清水而无特殊气味为止;胃管洗胃法:患者取坐位,危重或昏迷病人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反复灌洗,直至洗净为止;灌洗式洗胃法:吸收后可再自胃内排出部分毒物者采用。
  保护和凝固:口服蛋清(常用10个鸡蛋清)、花生油、菜籽油(100ml)、面糊、藕粉、米汤及牛奶等具有黏滑性,可试毒物不与胃肠壁接触保护胃肠黏膜,减少刺激及延缓吸收,蛋清、脂肪等亦可试铅、铜、汞、碳酸等凝固。
  导泻及洗肠:导泻:常用Na2SO430-50g加水约200ml内服;洗肠:适用于毒物食入数小时后而泻药尚未发生作用时,由于抑制肠蠕动的毒物(如巴比妥类和吗啡类)及重金属等所致的中毒,洗肠尤为重要,洗肠时必须记录出入量。
  利尿排毒:饮用大量饮料(如水、浓茶)或内服利尿剂;静脉输注甘露醇、山梨醇或速尿,冲洗毒物,保护肝、肾,增加解毒排毒作用,又可解除某些毒物引起的肺水肿、脑水肿等。
  拮抗与解毒:采用特殊的解毒药物与毒物的互相拮抗作用对抗毒物。
  对症治疗:针对症状采取有效措施。   六、应急响应终止
  (一)终止条件
  1、事件源已经消除,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二)终止程序
  由中毒事件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卫计生生行政部门报告。
  1、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中毒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中毒事件由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或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中毒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4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群体性不明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名具有相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呈现一定的聚集性,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原因的群体健康危害事件。   三、启动条件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报告
  1、报告程序: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责任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同时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的地区、学校、工地、属地医疗机构,均以2小时内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报告登记:接到报告后应询问并做好记录。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主要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接报:接报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接报情况,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的规模,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准备,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反映要求和建议,以便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
  (二)评估
  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对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的性质、级别以及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三)预警
  1、蓝色预警(Ⅳ级):一个行政村、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尚未出现扩散的;
  2、黄色预警(Ⅲ级):一个地区或乡镇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扩散的;
  3、橙色预警(Ⅱ级):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县份,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红色预警(Ⅰ级):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省份,引起社会恐慌的。   五、分级响应原则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Ⅰ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2、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Ⅱ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Ⅳ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5、事件发生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调查核实,确认及综合评估,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6、负责响应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整响应级别和相应部门,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六、应急处理
  (一)应急组织
  1、当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置指挥部。
  组成: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食药监、财政、教育、公安、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指挥部。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2、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组织。
  组成: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由卫生计生行政、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方面组成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机动队。
  职责:接到职业中毒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现场工作准备
  1、人员准备
  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环境、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调查、处理的技术指挥应由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背景的资深专家担任。
  2、技术准备
  根据初步掌握的有关突发事件性质的线索,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检索文献、进行实验室工作的准备。
  3、物资准备
  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用药物或疫苗、疫点疫区处理器械、采样、调查取证器材(如照相机)、通讯设备、调查表、执法文书、专业参考资料(如法律文本)等相关物资。
  4、后勤保障
  交通工具、野外临时居住帐篷、水、电、通讯线路、炊事条件等。使调查人员能迅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工作,保障样本的转运,顺利开展实验室工作。
  5、组织联络
  迅速与当地联系,组织、安排当地有关人员参加和协助,召开预备会、商讨现场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
  (三)病因调查
  1、流行病学病因调查
  (1)从患者临床表现入手寻找病因线索;
  (2)从流行病学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设;
  (3)病因假设的验证。
  2、专项调查
  (1)传染来源调查
  ①查明发病日期(或时间);
  ②确定可疑疾病的潜伏期范围;
  ③在最长与最短潜伏期之间这段时间内寻找传染来源。
  (2)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
  (3)共同暴露因素暴露者的追踪、调查与管理。
  (四)控制措施
  1、无传染病或传染性较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应急处理的原则为减少发病、减少死亡、避免后遗症。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救治危重病人,隔离治疗病人和疑似病人。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寻找共同暴露者。
  (3)排查可疑致病源。
  (4)疫点、疫区的处理,可能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5)启动预警机制,进行公众健康教育等。
  (6)做好医护人员的合理防护。
  2、不明生物因子引起的群体性疾病
  (1)应急救援工作队进入疫区时,应先喷洒消毒、杀虫剂,开辟工作人员进入的安全通道,工作人员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2)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抢救,待情况好转后再转送隔离医院,其他病人和可疑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或送隔离医院治疗。治疗前必须先采集可疑标本,立即封锁病家,进行彻底地消毒、杀虫、灭鼠。
  (3)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确定隔离范围,提出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地设置意见,报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
  (4)严格实施消毒,谨慎处理人、畜尸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需要采集有关检验标本。
  (5)病人家属和病人地密切接触者应再洗澡更衣后,送往隔离场所留验、观察,并采取预防性服药等措施。新设立地隔离场所使用前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配置必要地隔离防护设施。
  (6)病家周围小隔离圈内可能被污染地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
  (7)对大、小隔离圈内地人群应进行全面地检诊、检疫,并酌情给予化学药物预防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8)对病家、小隔离圈及现场临时隔离场所地消毒、杀虫、灭鼠效果进行检测。
  (9)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防护,每天工作结束后用水彻底清洗身体,并接受医学检诊。
  3、不明化学因子引起地群体性疾病
  按照《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五)终止预案
  终止条件和程序参照《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附件5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重大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以县为单位发生疑似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发生。
  (二)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   三、启动条件
  (一)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二)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三)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例。
  (四)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五)发现1例及以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例。
  (六)发现1例及以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例。。
  (七)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八)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十)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痢疾,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十一)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平均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风疹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
  (十二)1周内,同一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病例。
  (十三)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十四)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十五)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行政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十六)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入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十七)发现本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十八)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四、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五、应急组织
  (一)民和县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工作组;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指示,布置、检查全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全面指挥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防病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上级政府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随时掌握各种重大疫情的动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
  3、组织各专业组进行重大疫情防控演练;
  4、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5、与现场防、控、治各专业组以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6、审查重大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内容;
  7、组织重大疫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职责
  1、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的监测、核实、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评估;提出疫点或疫区划定的建议;
  (2)组织实施疫点或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3)建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4)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5)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6)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或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将投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装备防治队伍,储备必需的应急药品和器械等防治经费。
  6、宣传、文体广电部门:负责舆论的正确引导和预防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防治疫情的有关知识,提高预防能力,消除恐慌情绪。
  7、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禁止滥售药品。
  8、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防止哄抬药价和其它物品价格。
  9、教育部门:负责对教师及学生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并予以正面引导。做好教室、实验室、微机室和其它教学场所的消毒工作。
  10、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交通工具、候车室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消毒工作。
  11、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不法之徒乘机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各专业工作组
  1、疫情调查控制组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组长由县卫计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疾控中心主任、县卫生卫生监督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卫计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建防控应急队伍,安排应急控疫情物资;
  (2)开展各种重大疫情的日常监测、预报;
  (3)探索各种传染病的病因、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流行因素等;
  (4)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5)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6)组织专家对重大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7)负责重大疫情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8)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9)负责疫点或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进行监督监测,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10)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11)协助其他专业组开展防控工作。
  2、临床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县级医疗单位和涉及乡镇卫生院组成。组长由县卫计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级医疗单位院长担任。主要职责:
  (1)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采集标本,病人流行病学史调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加强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和设备、物资、人力贮备;
  (3)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4)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临床病历;
  (5)保证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床位需求;
  (6)调度120急救车转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3、农村防控组
  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农业科技局、各乡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科技局局长、各乡(镇)分管乡长担任。主要职责:
  (1)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改变农民不良卫生习惯,增强农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抵御各种疾病的能力;
  (2)推进农村的改水、改厕和改良环境等工作,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和消灭“四害”活动;
  (3)在应急阶段,以村为单位,责成专人负责逐日对村民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近就地实施隔离治疗,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实行群防群控,严防疫情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传播扩散。
  4、社区防控组
  由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组成。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乡镇分管乡长担任。主要职责:
  (1)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广泛开展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活动;
  (2)针对各种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和特点,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区居民抵御特定传染病的能力;
  (3)以社区和单位为基本监测单元,责成专人负责逐日对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人口要进行排查,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居家隔离、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对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消毒;
  (4)负责因重大疫情死亡病人的及时消毒、火化工作。
  5、治安保卫及流动人口防控组
  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就业局、各乡镇政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制定重大疫情控疫治安管理办法、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健康监测规定;
  (2)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行为教育;
  (3)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4)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6)在重大疫情发生后,依法限制民工的流动范围,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6、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局、汽车客运公司、县交警支队组成。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警队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1)利用旅客候车(机)室的闭路电视和电子屏幕向过往旅客进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
  (2)经常开展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内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卫生安全;
  (3)制定重大疫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防病工作交通顺畅,保证防病物资的及时运送;
  (4)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环境防控组
  由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组成。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2)加强粪便、垃圾卫生管理,防止粪便、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和食物;
  (3)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特别对医用特种垃圾要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4)治理河道,消除杂草,填平低洼,减少蚊蝇孳生地,大力开展灭蚊蝇活动;
  8、宣传教育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成。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教育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宣传传染病防、控、治的法律法规,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三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卫生科普知识教育,改变其不良卫生行为和习惯,将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法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3)普及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4)在应急阶段,学校实行班主任老师负责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并向疾控机构报告;
  (5)根据疫情适时实施学校停课、休课;
  (6)注意社会动态,收集群众反映,平息社会谣传,保证社会安定。
  9、检查督导组
  由县监察局承担。组长由县监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疫情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10、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经贸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
  (1)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大疫情防、控、治专项经费,筹集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经费;
  (2)负责重大疫情防控治物资储备和供应;
  (3)制定传染病、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4)筹集重大疫情防控治经费,统一管理中央、省、地下拨及兄弟省、地、县援助的经费及调度资金的使用;
  (5)妥善处理重大疫情病人住院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等问题。   六、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2、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理”的原则。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施监督、管理,并建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与管理的归口单位,具体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日常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计生处理,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3、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预警
  根据重大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实行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1、蓝色预警(Ⅳ级):
  (1)疑似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行政村、学校、建筑工地等暴发、流行的;
  (3)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2、黄色预警(Ⅲ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出血热在乡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乡镇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4)境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或者有传入县内重大危险的。
  3、橙色预警(Ⅱ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出血热在乡镇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向其他地区扩散的趋势;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县城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超过二个地区以上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红色预警(Ⅰ级):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血热在县城发生,已经向其他县份扩散的;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县城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波及其他省份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烈性菌毒种丢失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分级响应原则
  1、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2、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由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3、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Ⅲ级)由民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
  4、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Ⅳ级)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响应。   七、预案启动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县卫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Ⅳ级)级疫情时,由县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发生(Ⅲ级)疫情时,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Ⅱ级)三级疫情时,请求地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发生(Ⅰ级)级疫情时,请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调动全县人力、财力、物力全力以赴的进行预防控制。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采集足够、足量的标本,查找致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划定疫点、疫区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锁。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或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四)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2、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技术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4、物资保障
  县发改和改革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人员保障
  县、乡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八、终止预案
  (一)终止条件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
  3、菌种丢失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二)终止程序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县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卫计局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九、善后处理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其性质及工作需要,参与处置的医疗卫生应急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时间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就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完成责任追究、奖励、和补助/抚恤、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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