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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34号)、《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遇到困难的各类外贸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支持开拓市场力度。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但无法参展,对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给予企业实际损失展位费100%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企业实际损失展位费50%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商事法律服务援助。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免费为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因疫情导致违约、失信等行为的,可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出口产品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外贸企业收汇损失的保险赔付工作,针对受疫情影响案件,缩减相关案件定损核赔时间。提高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对出口小微企业参加政府联保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实现应保尽保。对新投保及续保转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信保绍兴办事处)
  (四)加大防控物资进口力度。鼓励外贸企业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政府指定承担采购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防疫物资由政府统一调配,财政兜底收储。落实国家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开通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报关通关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绍兴海关,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指令对疫情防控物资由出口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因此造成订单违约赔偿的,给予赔偿金100%补助。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贸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国家、省、市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出口政策,各区、县(市)要加快拨付进度,及时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
  (六)加大外贸企业信贷供给。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设立的50亿元应急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向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为参与疫情防控外贸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审批流程。对贷款到期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无故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实行减免息优惠。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出口收汇延迟的外贸企业,在外汇上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和宽限期,简化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外汇业务流程,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七)加大援企稳岗就业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外贸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可返还上年度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八)加大企业有序复工支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及时收集、汇总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困难和诉求,通过分流转办及时解决。加大对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市)自行制定相应执行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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