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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发〔2005〕46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办公室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12、《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区域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及职责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州、县市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州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州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医政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医政科,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州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同时建立大理州中职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1、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急救站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
  2、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一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支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要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五)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在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同时,州、县市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在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州、县市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级人民政府启动州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州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级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指导,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根据城市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建立1个州级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市依托综合医院设立紧急救援机构(急救站)。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并完善急救网络。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成立两支由大理州人民医院、大理学院附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州血防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业人员60人组成的大理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市卫生局应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物资储备保障
  州、县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救援的需要,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六)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七)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大理日报》、《大理电视台》、《苍洱调频》及各县市的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州、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由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抚恤和补助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四)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解释
  本预案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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