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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工作要求,以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7号)文件精神,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就我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实行先治疗后付费政策,确保患者获得有效救治。对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二、建立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参保绿色通道。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要协助其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及时办理新参保、续保、缴费手续;对因单位欠费暂停医保待遇的患者,要临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通知用人单位及时补缴费用。   三、定点救治期间,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现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患者财政补助部分由参保地医保部门结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如救治地政府已统筹解决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属异地参保人员在我市救治的,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工作,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地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各地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患者申批医疗保障经费,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六、对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实时结算的,实行应急处理,救治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七、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完成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救治费用结算和清算,做好各项基金和资金用款申请及拨付,确保结算、清算和预付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八、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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