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 发文字号:桂商流通发〔2020〕14号
- 公布日期:2020.06.22
- 施行日期:2020.06.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集市贸易管理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商流通发〔2020〕14号)
各市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强化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的紧急通知》、自治区《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69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懈心态,树立底线思维,时刻绷紧防范潜在风险这根弦,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切实履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牵头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强化防控措施,消除疫情传播隐患,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督促企业强化防控措施
(一)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的监督检查,督促商场超市经营者强化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测温设备,落实体温检测人员和清洁消毒员,严格执行健康码扫码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和进出人员的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戴口罩、登记、亮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对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不予进入,并劝导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做好从事肉禽类、海鲜等重点行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病原监测。
(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采购食品要实行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上柜销售的畜禽、水产品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识内容与实际数量、来源相符。经营进口产品的,要索取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严禁销售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食品。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清洁消毒。督促商场超市严格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及时清理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坚持每日清洁、定期消毒特别是对生鲜经营场地、操作台面等重点部位的消毒,清除疫情传播隐患。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市场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持证照经营,明码标价,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严禁借疫情防控之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
(五)配合做好重点产品和重点场所监督检查。指导商场超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生鲜,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肉等畜禽肉类和水产品及其制品等重点产品以及附设冷库、前置仓储存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全面风险排查,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监测,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要认真做好本地粮、油、肉、菜、蛋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提前制定完善保供专项预案,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货源组织工作,保障生产加工和调运能力充足,适当增加成品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库存。 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场超市的防控措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举一反三,对本地防控漏洞再排查,对防控重点再加强,对防控要求再落实,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6月22日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