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和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如需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有关材料应随复议申请书一并邮寄。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书面审查方式,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 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待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将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部分案件将依法办理中止或延期手续,请您理解并予以配合。
各市人社部门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6楼
收件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29-63915019 029-6391505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7日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