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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接触,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细化经办举措,明确办事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药费用的预拨和清算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在其门(急)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要采取“先记账,后清算”的方式,并做好患者的参保信息和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待疫情传播可控后,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进行清算。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费用使用情况,适时增补拨付预付基金,切实减轻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确保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   三、做好医保征缴业务经办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年检、基数申报、人员增减等业务统一实行网上经办(对还未实现网上经办的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经办流程,确保及时参保),并结合本统筹区情况要求提交的纸质资料可以采取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送达等方式报送,或待疫情传播可控后,由各参保单位补交至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存档;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各县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密切协同本级税务部门,立足实际,简化程序,确保群众及时参保缴费,即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做好医保待遇业务经办
  所有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业务实行在医院直接结算,如个别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可待疫情传播可控后,再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疫情传播期间参保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零星报销和生育津贴申报业务不受原有经办流程办理时限的限制,可在疫情可控或消灭后申报。   五、做好财务业务经办
  还未实现医保系统平台申报、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拨付费用的医保统筹区,要抓紧对医保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改造的,应简化费用申报和拨付流程,确保定点医药机构不因垫资原因导致运转困难;已经实现医保系统平台申报、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拨付费用的医保统筹区要按时向其拨付费用。其它有关财务业务(包括换发票等)待疫情传播可控后再办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纸质资料待疫情传播可控后补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六、做好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长处方管理
  疫情传播期间,为减少参保人员聚集,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患者开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一次性开药不超过三个月用量。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做好医保经办工作作为全省医保系统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周元冰 13984105879 179755205@qq.com
  况 晶 18308510327 1621077245@qq.com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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